司機與上司協議減薪被控違防賄例

2021-11-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六十五歲前鮮豬肉運輸司機,涉在公司生意不景欲裁員時,與上司私下協議減薪及縮短工時以換取繼續受聘,司機疑得悉薪金遭上司私吞,遂向廉署報案,提供資料時疑自招在公司不知情下達成協議,被控干犯《防止賄賂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由投訴人變成「疑犯」。司機昨於粉嶺裁判法院否認四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受審。辯方反對將廉署錄影會面呈堂,指被告當時以為自己是報案人,而廉署人員未有向被告解釋他有權行使緘默權。廉署調查主任則供稱,當被告透露公司不知情時才認為他可能犯罪,故在請示上司後有進行警誡。

被告馬楚輝,案發時為安準有限公司司機,他涉於二〇一八年至一九年間向上司提供逾十二萬元的利益行賄以保職位。庭上播放受爭議的呈堂錄影會面,被告馬楚輝於案發前兩個月得知公司將失去大客戶,打算裁員,遂與經理達成減薪減工時協議。被告須從其二萬五千元的月薪中扣除七千元予經理,以換取提早下班及繼續受僱。被告稱經理向他表示款項是他「幫補吓」的費用。被告扣薪逾一年後,認為經理為人「鬼祟、人品極差」,思疑人工被私吞遂向廉署報案。被告透露經理將數月的薪金差價,用作抵償曾向被告借下的債項。

時任廉政公署調查主任曾政豪指,被告協助調查中途,提到公司對他與經理協議減薪及減工時不知情,認為被告或犯罪,遂中止會面,並在警誡被告後,開始當他是疑犯進行錄影會面,並指被告已簽署疑犯權利通知書。曾不同意辯方大律師伍健民指,愈早警誡被告愈公平,因他需要有合理懷疑時,才會對被告作出警誡,他指不能預知被告會否在協助調查時,說令自己入罪的說話,故請示上司前,未有提醒被告有緘默權。

案件編號:粉嶺刑事 五三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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