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管有武器判囚13月

2021-10-2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大批示威者前年九月包圍旺角警署,理大學生被搜出玻璃樽、打火機燃料等,他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昨於東區法院被判入獄十三個月。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盛有汽油的玻璃樽若配合打火機使用,可造成極大殺傷力,被告同時管有可嚴重傷害人體的鎚仔,加上案發時人數眾多,有機會危害公眾安全。

劉官指,被告案發時已屆二十二歲,判處勞教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故以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念在他初犯酌情減刑一個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自小父母離異,成績不佳,但憑努力重考文憑試,升上副學士後再獲大學取錄,亦有做兼職幫補家計及風雨不改做義工,望法庭給予他機會孝順父母。辯方另提到,被告出於愚蠢及守法意識薄弱而犯案,還柙期間有反思,現時為自己的生涯規劃受影響深感後悔。

現年二十四歲的被告吳俊偉於前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武,即攜有玻璃樽、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錘仔。案件編號:西九刑事 三七二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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