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用公權力收回魚塘作整體規劃屬好事

2021-10-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施政報告》提出「北部都會區」計畫,當中三個濕地保育區涉及漁塘地帶,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前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會首次運用公權力,以土地收回條例收回這些地方。身兼城規會委員、城大建築科技學部高級講師潘永祥指,不發展不代表有保育,很多土地擁有人因為嫌申請改變規劃用途的手續繁複,寧願維持現狀或任其荒廢,因此認為由政府收回漁塘作整體規劃及保育是好事。

潘永祥指出,以往漁塘一般較少發展,視乎擁有人如何處理,如果要發展須作向城規會特別申請,惟往往因發展與規劃意向不相符被拒,故很多擁有人寧願繼續維持作漁塘或任其荒廢,不申請作發展。現時不少漁塘已經荒廢,有很多雜草及蚊患,對生態或附近居民造成滋擾。

林鄭月娥亦稱,城規會覺得這些漁塘是可以保育的濕地,但又不是法律規定不能發展,令發展商不時「闖城規會」,形成「打困籠」的局面。

潘永祥說,每個魚塘有不同生態價值,城規會因應情況有不同的考慮點,例如發展商能否做到濕地補贘或減少生態影響;亦要進行技術評估,包括道路設施和空氣影響等,所以需要個別地看待,但澄清有關申請不算多。

潘永祥又估計,小漁塘普遍零散而難整合,擁有人會歡迎讓政府收回,「反正都荒廢,如果有收地有賠償,他們也有得益」;正在經營的擁有人亦可向政府要求計算經濟效益損失,相信問題不大。至於坊間質疑相關做法「保育為名,發展為實」,他則回應指如要改變規劃用途,需安排公聽會並提出理據,並由城規會拍板。他指,如果只為發展而沒有保育的心,獲城規會通過的機會很微。

出席同一節目的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說,政府主動承擔保育責任是正確做法,同意政府以收地方式進行保育,但促請當局不要只談概念,應盡快交代細節。他提到,政府過往有投放資源在濕地保育工作上,包括邀請團體與私人業權人制定保育方案,可評估各方案的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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