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女刑毀零食店改判更生
2021-10-20 00:00
上訴庭指,本案屬於一連串破壞社會安寧事件中的其中一個「高危日子」,各被告有預謀犯案,與其他同黨分工合作,闖入店鋪大肆破壞,有人撐傘,有人掃跌貨架,令顧客驚慌而逃。即使她們真誠悔改,但法庭不會姑息因他人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壞該人的財物此類野蠻的行徑。
四人本年二月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認罪,羅官批評她們的行為無法無天,類同「黑社會」,判處十八歲陳佩瑩、十八歲曾梓嫣及十九歲黃斯曼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其中一少女犯案時不足十五歲,或許只是心智未成熟,故判她感化令。全部人另須賠償店鋪一千多元。
律政司一方申請覆核指,本案案情與公眾活動有關,判處非拘留式刑罰屬原則性錯誤,亦不足以反映刑責。律政司提到,年輕或個人背景作為量刑考慮微不足道,陳、黃及曾稱不上有良好的全職工作記錄。而首二人在會面中嘗試淡化自己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未必有真誠悔意;純粹假設案發時年僅十五歲少女受姐姐影響的做法則不妥當。案件編號:覆核申請八——二零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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