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泛民煽惑集結等罪囚六至12月

2021-10-1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及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等七人,因去年七一遊行被控三罪,早前在區域法院分別承認煽惑他人、舉行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罪。法官游德康昨在判刑時批評陳皓桓屢次發言煽動,明顯擔任發言人角色,判囚一年,其餘被告各判監禁六至十個月。游官強調,案發前夕起實施《國安法》,故含內在風險催化局勢,法庭有需要判刑阻嚇懲罰,判監屬唯一選項。

游官指陳皓桓,胡志偉、徐子見及曾健成等四人直接煽惑全港市民參與遊行,發言獲傳媒廣泛報道,明顯希望鼓動更多人參與遊行,當中尤以陳皓桓為甚,陳首先發言且不止一次,明顯擔任發言人角色,而曾,胡二人基於其社會地位,過去社區工作具分量,能加強其發言效果,罪行性質嚴重。鑑於警方執法及社會局勢較前年平淡下來,與眾人數明顯較少,現場片段亦顯示僅兩處發生過縱火行為,又遠離建築物,只曾於中央圖書館外出現傘陣堵路,但案發前夕起實施《國安法》,故含內在風險催化局勢,法庭有需要判刑阻嚇懲罰,判監屬唯一選項。游官以十八個月為陳曾胡三人煽惑罪量刑起點,徐子見則因角色次要,僅一同叫喊口號,以十二個月為量刑起點。

游官又指遊行案發雖只歷時約四至十四分鐘,但如非警方有效掃蕩,遊行將會持續進行,期間陳皓桓為領導角色,多次發言,更明言不會輕易放棄。游官認為遊行規模相對小,仍有風險爆發暴力,以十八個月為陳皓桓組織罪量刑起點,其餘五人則為十二個月;陳梁二人參與罪另以十五個月為量刑起點。

眾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除陳皓桓外,游官基於其餘被告過去社區工作及健康狀況,各罪再扣減兩個月刑期,最終陳皓桓三罪共被判囚十二個月;胡志偉及徐子見煽惑組織兩罪分別被判囚十和六個月;曾健成煽惑罪被判囚十個月;梁國雄組織參與兩罪被判囚八個月;朱凱廸及鄧世禮明知而參與罪被判囚六個月。游官又特別提及之前多次判監均無法阻嚇梁國雄,即使加刑亦無法阻止其堅守信念,他未經批准集結的五宗案件共囚二十三個月。

陳皓桓、梁國雄和朱凱廸早前已因「八一八」、「十一」及「十二零」及「六四」四案判囚,游官指陳皓桓短時間內煽惑多宗未經批准集結,朱凱廸再次犯案,更有見屢次判監均無法阻嚇,故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加刑可以阻止梁國雄堅持信念。基於整體量刑原則,為避免重複阻嚇刑罰,同時要反映刑責,陳朱梁最終分別有三個月、兩個月和一個月刑期分期執行。陳皓桓四案共被判囚二十一個月;朱凱廸兩案共被判囚八個月;梁國雄五案共被判囚二十三個月。

七名被告依次為二十五歲陳皓桓、六十五歲曾健成、五十四歲徐子見、五十八歲胡志偉、五十六歲陳榮泰、四十四歲朱凱廸、六十五歲梁國雄和五十九歲鄧世禮。首五名被告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涉於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一個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除了曾健成和陳榮泰外,其餘被告另被控於同年七月一日,於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同案另一被告陳榮泰否認控罪,案件將於明年六月二十七日開審,預計審期四日。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一○七——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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