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反修例案逾一成人脫罪 江樂士倡審前會見證人

2021-10-1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反修例示威爆發以來,逾萬人被拘捕,其中不少案件經審訊後獲判罪名不成立釋放,控方或因證據問題而未能舉證。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律政司在提控前的確有責任做好「把關」,包括審視證據、評估證人供詞。惟現時檢控人員只能靠閱讀證供衡量勝訴機率,過程猶如「賭博」,故早在〇八年已提出推行「審訊前會見證人計畫」,當時不少團體擔心證供受污染等因素反對。大律師龔靜儀表示,現行制度並無問題,但部分檢控人員或會忽視證據弱點而堅持檢控。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強調,律政司人員檢控前有責任評估證供強弱,不過檢控官同時必須保持中立,不適宜會見證人。

江樂士資深大律師接受本報專訪時稱,檢控人員應對具有合理理據的案件作出檢控,根據律政司《檢控守則》,控方必須衡量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包括證人的記憶是否可靠、有否誇大其詞等考慮因素,才可繼續進行檢控。江樂士坦言,上述驗證標準難以量化證據是否充分,故檢控人員閱畢書面證供後必須憑經驗判斷,或向執法人員查詢。

龔靜儀則認為律政司要因應案件中存在證據的強弱作出適當的決定,絕不能「為告而告」。湯家驊表示,檢控官在法律團隊中擔當領導者角色,有責任評估證據是否足夠及成數,惟證人上庭作供時,或會因表現不理想而不獲法庭接納,情況十分常見。而律政司如果檢控失敗,或者法官曾就控方檢控給予評語,均需撰寫檢討報告,相信檢討制度充分。

至於如何及早剔除證據薄弱的案件,江樂士提到律政司早年提出的審訊前「會見證人計畫」,容許檢控人員在檢控前與主要控方證人會面,以便評估供詞可靠性及判斷應否繼續檢控,此計畫可令證據薄弱案件中的被告免受檢控,且獲英國等沿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採用。惟當時遭大律師公會、警方等團體反對,認為會面或會導致排練證供的情況發生,甚至會造成額外開支。江樂士反駁指,大部分案件都不需要進行審前會面,控方只需鎖定某種類型的案件,如性罪行、涉及兒童此類容易受辯方攻擊的證人、證供模糊等等。

相反,龔靜儀表示,現行制度基本上問題不大,惟負責執行制度的人,例如部分政府律師,質素參差,或過分地「嫉惡如仇」,未有考慮案中證據強弱便不加思索地作出檢控。龔靜儀又援引今年八月尾一宗獲准以自簽守行為的縱火案中,指案中女警口供自相矛盾,控方如果在審訊前有妥善細閱其供詞,不可能沒有發覺,形容控方明知有問題仍然想「博一博」堅持進行檢控,再交由法官去決定是否接納證供。

湯家驊則認為,如非索取指示,否則檢控官在任何情況都不適宜親自會面證人,應該確保中立,以及保持一個「抽離」的角色,只能憑閱讀書面證供。惟湯家驊認為檢控官亦需做好基本工作,即評估書面供詞上有否矛盾或薄弱之處,坦言如果連此都未能做到,則是沒有盡責。不過他相信律政司人員會按守則作出適當的檢控,而非抱著「博一博」的心態。

根據警察公共關係科的資料顯示,由前年六月九日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警方於各區示威活動中共拘捕一萬零二百六十七名男女,年齡介乎十一歲至八十四歲。當中有二千七百四十三人被檢控,其中有九百七十二人被定罪,二百九十四人須簽保守行為,六人被判保護令,四人涉及民事藐視法庭,五十四人獲撤銷控罪,二百九十八人經審訊後無罪釋放,其餘人士的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另外有二十五人經警司警誡後獲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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