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击|反修例案逾一成人脱罪 江乐士倡审前会见证人
2021-10-14 00:00
江乐士资深大律师接受本报专访时称,检控人员应对具有合理理据的案件作出检控,根据律政司《检控守则》,控方必须衡量证据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包括证人的记忆是否可靠、有否夸大其词等考虑因素,才可继续进行检控。江乐士坦言,上述验证标准难以量化证据是否充分,故检控人员阅毕书面证供后必须凭经验判断,或向执法人员查询。
龚静仪则认为律政司要因应案件中存在证据的强弱作出适当的决定,绝不能「为告而告」。汤家骅表示,检控官在法律团队中担当领导者角色,有责任评估证据是否足够及成数,惟证人上庭作供时,或会因表现不理想而不获法庭接纳,情况十分常见。而律政司如果检控失败,或者法官曾就控方检控给予评语,均需撰写检讨报告,相信检讨制度充分。
至于如何及早剔除证据薄弱的案件,江乐士提到律政司早年提出的审讯前「会见证人计画」,容许检控人员在检控前与主要控方证人会面,以便评估供词可靠性及判断应否继续检控,此计画可令证据薄弱案件中的被告免受检控,且获英国等沿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采用。惟当时遭大律师公会、警方等团体反对,认为会面或会导致排练证供的情况发生,甚至会造成额外开支。江乐士反驳指,大部分案件都不需要进行审前会面,控方只需锁定某种类型的案件,如性罪行、涉及儿童此类容易受辩方攻击的证人、证供模糊等等。
相反,龚静仪表示,现行制度基本上问题不大,惟负责执行制度的人,例如部分政府律师,质素参差,或过分地「嫉恶如仇」,未有考虑案中证据强弱便不加思索地作出检控。龚静仪又援引今年八月尾一宗获准以自签守行为的纵火案中,指案中女警口供自相矛盾,控方如果在审讯前有妥善细阅其供词,不可能没有发觉,形容控方明知有问题仍然想「博一博」坚持进行检控,再交由法官去决定是否接纳证供。
汤家骅则认为,如非索取指示,否则检控官在任何情况都不适宜亲自会面证人,应该确保中立,以及保持一个「抽离」的角色,只能凭阅读书面证供。惟汤家骅认为检控官亦需做好基本工作,即评估书面供词上有否矛盾或薄弱之处,坦言如果连此都未能做到,则是没有尽责。不过他相信律政司人员会按守则作出适当的检控,而非抱著「博一博」的心态。
根据警察公共关系科的资料显示,由前年六月九日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警方于各区示威活动中共拘捕一万零二百六十七名男女,年龄介乎十一岁至八十四岁。当中有二千七百四十三人被检控,其中有九百七十二人被定罪,二百九十四人须签保守行为,六人被判保护令,四人涉及民事藐视法庭,五十四人获撤销控罪,二百九十八人经审讯后无罪释放,其馀人士的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另外有二十五人经警司警诫后获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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