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椏杈雷射筆示威 兩男女判更生及監禁

2021-10-0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八月十一日,網民發起深水埗區「反修例」遊行,下午時段有示威者於西九龍中心外堵路,部分人向警方投擲磚頭,二人當場被捕。裁判官梁雅忻昨於九龍城法院判刑時指,十八歲男學生以椏杈作拉射動作,「不是單單出現在場咁簡單」,就其早前承認的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他入更生中心。面對相同控罪的二十四歲女侍應求情時稱家庭狀況不理想,家人亦身患重病,但梁官明言這不是有力的理由,因法庭只針對當日發生的事,遂判她監禁八個月。

辯方替十八歲男生李茵豪求情時指,被告的報告顯示他因體重問題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建議以更生中心代替。辯方又指,二十四歲女侍應黃芷欣是獨生女,讀書時期成績不太理想,但上進顧家,並承諾不會再犯,望黃官考慮背景報告內容正面,予以輕判。

梁官判刑時引述案情指,當日下午三時許起,約三百名示威者聚集於深水埗西九龍中心外,有人拆欄杆堵路、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可想而知現場環境混亂」。李當時有充分裝備,即管有椏杈及二百四十三枚彈珠,其間曾作發射的動作,一經使用可造成嚴重傷害,「不是單單出現在場咁簡單」,故年紀輕不是判刑時考慮的重要因素。但參考過往案例及他的個人情況,終採納感化官建議判其入更生中心。

梁官指雖然黃的家人身患重病及有經濟困難,但法庭只會針對當日發生的事,而且她的雷射筆存在必然的風險,可傷及他人眼睛。就非法集結罪判她入獄六個月,管有雷射筆判監四個月,其中兩個月刑期與前者分期執行,總刑期八個月。

十八歲男生李茵豪及二十四歲女侍應黃芷欣承認於前年八月十一日,在九龍欽州街三十七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李和黃分別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在同日管有一個彈射器及二百四十枚彈珠,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案的十六歲被告邱家樂則否認非法集結罪,其案件排期十二月十五日開審,預計需時三天。

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一九一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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