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要求行使壹传媒股票投票权
2021-09-16 00:00
原告黎智英一方指,《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三中,有关冻结财产的条例是参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所撰写,《香港国安法》条文没有处理财产的定义,但《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清晰订明,处理财产只包括五个范畴,包括(一)收受或取得该财产;(二)隐藏或掩饰该财产;(三)处置或转换该财产;(四)把该财产运入特区或调离特区;(五)用该财产借款或将之用作抵押。原告方遂认为所冻结的财产不应包括黎有关壹传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权。
保安局一方则指,黎智英有可能指使他人操控公司,指令壹传媒董事作出非法行为,向其他有计画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士提供资金等。
案件编号:高院杂项案件九五六——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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