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教唆改口供 女童四至親判監
2021-08-24 00:00
陪審團一致裁定四十四歲父親兩罪罪成,四十二歲母親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罪成,三十九歲叔父及六十七歲祖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李官判刑指,本案與童父曾否強姦女兒無關,重點在於童母在強姦案開審前帶女兒離港,令女兒在該案延期開審時改變證供。李官指童父是有計畫及持續性地行事,他未有懸崖勒馬,反而策動家人聯同犯案,而至親理應有責任保護女兒,但四人卻倒過來聯手對付X,令當時年僅十五歲的女童孤立無援。
李官斥責童父視法律為無物,違反誠信,自以為可以操控審訊,但幸好天網恢恢,如果不予以重判,便無法反映公眾的憤慨,無法挽回司法公正的信心,又無法達致阻嚇他人的效力。童父為了脫罪不擇手段,不惜牽連家人,驅使家人以身試法,自私至極,令人髮指。雖然童父已還押四百六十多日,即將近兩年的刑期,但縱觀全局後認為判監六年半並不為過。
李官指,童母最初得知X被性侵後,本來立即帶女兒報警,有心保護女兒,但童母沒有擇善固執,聽從童父的甜言蜜語,把持不定,結果聽從指示帶女兒離港,但又因子女曠課而有被逼退學的風險,而按捺不住返回香港,可見母親有容易受到人及環境影響的傾向。童母為內地來港的普通婦女,在丈夫被捕後與子女生活徬徨,在夫家與女兒之間左右做人難,但母親帶女兒離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一事,雖然她非主謀,但是不可或缺的角色,故判童母入獄三年零九個月。
至於叔父及祖母有份指示女童詐傻扮懵扮失憶,不排除叔父及祖母起初有可能相信童父無辜,出於親情及愚昧而同意協助童父,但非妨礙司法公正的藉口,法庭有責任向社會大眾傳達明確訊息:「妨礙司法公正是非常嚴厲的罪行」,即使其犯案動機是幫忙家人,亦必須受到重罰,考慮到叔父及祖母的行為可能是因為二人對童父錯誤導向的親情,叔父亦有可能是出於對其母的愚孝,而且二人在案中沒有私人得益,遂判二人各監禁四年零九個月。
女童自從一九年起患上抑鬱症,須接受精神科醫生及藥物治療,現時雖然居於院舍,但年滿十八歲便須搬離院舍獨自生活,若女童不願意在母親出獄後與母同住,便可能無家可歸,無依無靠,因此李官盼望社會福利署關注女童個案,為她提供合適援助。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一二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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