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教唆改口供 女童四至亲判监
2021-08-24 00:00
陪审团一致裁定四十四岁父亲两罪罪成,四十二岁母亲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罪成,三十九岁叔父及六十七岁祖母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罪成。李官判刑指,本案与童父曾否强奸女儿无关,重点在于童母在强奸案开审前带女儿离港,令女儿在该案延期开审时改变证供。李官指童父是有计画及持续性地行事,他未有悬崖勒马,反而策动家人联同犯案,而至亲理应有责任保护女儿,但四人却倒过来联手对付X,令当时年仅十五岁的女童孤立无援。
李官斥责童父视法律为无物,违反诚信,自以为可以操控审讯,但幸好天网恢恢,如果不予以重判,便无法反映公众的愤慨,无法挽回司法公正的信心,又无法达致阻吓他人的效力。童父为了脱罪不择手段,不惜牵连家人,驱使家人以身试法,自私至极,令人发指。虽然童父已还押四百六十多日,即将近两年的刑期,但纵观全局后认为判监六年半并不为过。
李官指,童母最初得知X被性侵后,本来立即带女儿报警,有心保护女儿,但童母没有择善固执,听从童父的甜言蜜语,把持不定,结果听从指示带女儿离港,但又因子女旷课而有被逼退学的风险,而按捺不住返回香港,可见母亲有容易受到人及环境影响的倾向。童母为内地来港的普通妇女,在丈夫被捕后与子女生活旁徨,在夫家与女儿之间左右做人难,但母亲带女儿离港意图妨碍司法公正一事,虽然她非主谋,但是不可或缺的角色,故判童母入狱三年零九个月。
至于叔父及祖母有份指示女童诈傻扮懵扮失忆,不排除叔父及祖母起初有可能相信童父无辜,出于亲情及愚昧而同意协助童父,但非妨碍司法公正的藉口,法庭有责任向社会大众传达明确讯息:「妨碍司法公正是非常严厉的罪行」,即使其犯案动机是帮忙家人,亦必须受到重罚,考虑到叔父及祖母的行为可能是因为二人对童父错误导向的亲情,叔父亦有可能是出于对其母的愚孝,而且二人在案中没有私人得益,遂判二人各监禁四年零九个月。
女童自从一九年起患上抑郁症,须接受精神科医生及药物治疗,现时虽然居于院舍,但年满十八岁便须搬离院舍独自生活,若女童不愿意在母亲出狱后与母同住,便可能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因此李官盼望社会福利署关注女童个案,为她提供合适援助。案件编号:高院刑事案件一二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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