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記者原判緩刑 官發現有誤召回再開庭
2021-06-17 00:00
嚴官在判刑約兩小時後,重新開庭時承認判決有誤,為此向控辯雙方致歉,並坦言緩刑與即時監禁會有落差,而這個落差乃由自己造成,直指「必須覆核自己」。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法例》中的拒捕罪屬於「例外罪行」,不准判處緩刑,而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嚴官裁決時指,女警截查二十七歲被告何嘉欣時態度極為謹慎,惟對方當時沒展示記者證、雙手遮蓋胸前的記者證,並且試圖離開,但被告推開女警時力度輕,裁定警長誤判她頑強抵抗,當時不應使用胡椒噴劑。被告其後跌倒,並一度用頭撞地。嚴官認為這些一連串動作,可能是被告因警方不適當地噴胡椒噴霧而產生的自我保護,又或在情緒不穩下做出自我傷害,未能證明被告故意抗拒增援的三名男警。
嚴官亦不信納辯方證人,指該名當晚被捕的女子事發時曾哭泣、記憶混亂,不排除她因為聽到被告於公廁大叫救命,而對其產生同情心,扭曲記憶及供詞。相反,負責截查的女警當時身穿制服,被告理應知道對方身分,只需出示記者證及當場照片便可。
綜合所有因素後,嚴官直言本案情節嚴重,由於被告的個人行為導致女警需要增援,加上被告遭制服後曾大叫令公廁外的人群起哄,對當時的社會情況而言,造成一定的潛在風險。但考量到被告躁鬱症病情反覆,應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遂以緩刑方式處理。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二八二九——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