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記者原判緩刑 官發現有誤召回再開庭

2021-06-1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網媒「娛賓」女記者去年五月中在旺角示威活動期間,拒絕應女警要求接受查問,事後被控一項拒捕罪,她否認控罪受審,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昨裁決時指,警員制服記者時不應該使用胡椒噴劑,惟記者明知警員需要完成截查方可讓其離開,仍撥開女警,乃裁定被告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原判被告入獄四星期,准以緩刑兩年,但嚴官事後發現「拒捕」罪「屬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乃急召控辯雙方及被告折返及重新開庭,嚴官直認判決有誤,下令將案改為押後至下月十七日,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始判刑,期間女被告准繼續保釋。

嚴官在判刑約兩小時後,重新開庭時承認判決有誤,為此向控辯雙方致歉,並坦言緩刑與即時監禁會有落差,而這個落差乃由自己造成,直指「必須覆核自己」。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法例》中的拒捕罪屬於「例外罪行」,不准判處緩刑,而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嚴官裁決時指,女警截查二十七歲被告何嘉欣時態度極為謹慎,惟對方當時沒展示記者證、雙手遮蓋胸前的記者證,並且試圖離開,但被告推開女警時力度輕,裁定警長誤判她頑強抵抗,當時不應使用胡椒噴劑。被告其後跌倒,並一度用頭撞地。嚴官認為這些一連串動作,可能是被告因警方不適當地噴胡椒噴霧而產生的自我保護,又或在情緒不穩下做出自我傷害,未能證明被告故意抗拒增援的三名男警。

嚴官亦不信納辯方證人,指該名當晚被捕的女子事發時曾哭泣、記憶混亂,不排除她因為聽到被告於公廁大叫救命,而對其產生同情心,扭曲記憶及供詞。相反,負責截查的女警當時身穿制服,被告理應知道對方身分,只需出示記者證及當場照片便可。

綜合所有因素後,嚴官直言本案情節嚴重,由於被告的個人行為導致女警需要增援,加上被告遭制服後曾大叫令公廁外的人群起哄,對當時的社會情況而言,造成一定的潛在風險。但考量到被告躁鬱症病情反覆,應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遂以緩刑方式處理。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二八二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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