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媒记者原判缓刑 官发现有误召回再开庭

2021-06-1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网媒「娱宾」女记者去年五月中在旺角示威活动期间,拒绝应女警要求接受查问,事后被控一项拒捕罪,她否认控罪受审,主任裁判官严舜仪昨裁决时指,警员制服记者时不应该使用胡椒喷剂,惟记者明知警员需要完成截查方可让其离开,仍拨开女警,乃裁定被告故意阻挠警员执行职务,原判被告入狱四星期,准以缓刑两年,但严官事后发现「拒捕」罪「属例外罪行」,不能判处缓刑,乃急召控辩双方及被告折返及重新开庭,严官直认判决有误,下令将案改为押后至下月十七日,以待索取社会服务令及背景报告始判刑,期间女被告准继续保释。

严官在判刑约两小时后,重新开庭时承认判决有误,为此向控辩双方致歉,并坦言缓刑与即时监禁会有落差,而这个落差乃由自己造成,直指「必须覆核自己」。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例》中的拒捕罪属于「例外罪行」,不准判处缓刑,而最高刑罚为监禁两年。

严官裁决时指,女警截查二十七岁被告何嘉欣时态度极为谨慎,惟对方当时没展示记者证、双手遮盖胸前的记者证,并且试图离开,但被告推开女警时力度轻,裁定警长误判她顽强抵抗,当时不应使用胡椒喷剂。被告其后跌倒,并一度用头撞地。严官认为这些一连串动作,可能是被告因警方不适当地喷胡椒喷雾而产生的自我保护,又或在情绪不稳下做出自我伤害,未能证明被告故意抗拒增援的三名男警。

严官亦不信纳辩方证人,指该名当晚被捕的女子事发时曾哭泣、记忆混乱,不排除她因为听到被告于公厕大叫救命,而对其产生同情心,扭曲记忆及供词。相反,负责截查的女警当时身穿制服,被告理应知道对方身分,只需出示记者证及当场照片便可。

综合所有因素后,严官直言本案情节严重,由于被告的个人行为导致女警需要增援,加上被告遭制服后曾大叫令公厕外的人群起哄,对当时的社会情况而言,造成一定的潜在风险。但考量到被告躁郁症病情反覆,应继续接受精神科治疗,遂以缓刑方式处理。案件编号:九城刑事二八二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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