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非法集結等罪囚八月
2021-06-17 00:00
李官指,案件沿於警察行動基地被指泄漏刺鼻不明氣體,市民到場抗議及咒罵警方。即使有支持警方人士到場,集結情況亦沒有變壞;及後有人拆欄堵路才演變成非法集結,情況才開始惡化,並非事先安排。現場除了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員外沒有投擲磚塊等行為,沒有人受傷,事件並非針對高風險建築物;沒有嚴重財物損失,案發地點並非交通樞紐,受影響的馬路仍有車輛駛過。被告鄧皓仁用雨傘遮掩其他拆鐵欄的示威者,並協助拆除鐵欄,及後被捕時被搜出一包索帶。由示威者開始拆欄直至被告被捕僅歷時十分鐘。被告雖協助拆鐵欄,但沒有號召、教唆及煽動其他人,並非主導角色。被告蒙面以掩飾身分;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索帶,但現場有人架設路障,仍有風險使用索帶。
李官指被告屬良好青年,並承認控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終就非法集結罪判被告入獄八個月,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判囚兩個月,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判囚兩星期;考慮三項控罪為同一事件,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八個月。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七四六、七五七——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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