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張栢芝子出世紙 《壹週》三被告共罰12萬

2021-06-1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壹週刊》前年透過入境處查冊取得並刊登藝人張栢芝幼子的出世紙,壹傳媒有限公司、《壹週刊》出版公司、總編輯及記者被控違反《私隱條例》。兩公司及總編輯麥景慶昨於西九龍法院承認共三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張栢芝作為藝人,其私生活會引起讀者的好奇及興趣,惟凡事都需有平衡,傳媒應保護及尊重他人私隱,終各判罰款四萬元,合共十二萬元。至於原被控「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記者則獲撤控,自簽兩千元,守行為十二個月。

辯方求情時指,今次是首次有報刊及編輯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提控,相信會對業界有警惕作用。本案第三被告麥景慶承認對法例敏感度不足,誤將出世紙披露。事後公司已叮囑員工並發出指引,不可刊登涉及私隱或查冊的文件,認為事件對報社乃深刻的教訓。

辯方又呈上麥過往的多篇報道,指現年四十七歲的麥是資深的時事記者,過往的文章揭露民生問題,形容他熱愛新聞。麥亦獲《壹》社長黃麗裳、前社長楊懷康等撰寫求情信,提到他為人有承擔,對初入行記者循循善誘,在業內業外均有口碑。至於本案僅是單一事件,麥適時認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亦承諾會刊登道歉聲明。徐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兒童的出生登記資料,任何人都不應隨意披露。市民受私隱保障,公眾人物亦不例外,傳媒要保護及尊重他人私隱。考慮到各被告認罪及求情後,決定以罰款處理。

《壹》昨午於網站刊登聲明,承認曾刊登屬張親人的出世紙副本,侵犯了張的個人私隱,並就此事向她致歉,又指早於去年已收回及刪除相關報道,日後也不會再刊登有關資料。

案情指,《壹》於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在網上發布影片,披露控方第一證人女子X兒子的出生證明書,片中顯示其中英文姓名、生日日期及性別。入境處確認除兒童母親外,只有第四被告鄭靜於同年一月五日申請查冊,並報稱與該童為朋友關係,資料用作個人用途。X指不曾遺失、展示、披露過兒子的出生證明書,亦沒有授權任何人拍攝出世紙。

本案四名被告依次為壹傳媒有限公司、《壹》登記東主、印刷人及出版人的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麥景慶及四十歲記者鄭靜。

案件編號:觀塘傳票五六六至五六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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