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檢條例》修訂指引 危害國安影片不宜上映

2021-06-1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因應《國安法》實施,政府昨刊憲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檢查員指引,列明如果上映影片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被視作認同、宣揚、美化、或煽動有關行為,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同時影片中不得出現可能鼓勵或煽動觀眾作出類似犯罪或暴力行為的描繪;影片名稱、宣傳資料及包裝物亦納入管制範圍。新修訂指引即日生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指,電影檢查制度建基於在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保障合理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儘管基本權利如上映影片時享有的發表自由應受尊重,但行使該等權利的同時亦受法律訂定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政府昨日刊憲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檢查員指引,指出電影檢查員在電影審查及分級工作時,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小心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畫或表現,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對觀眾影響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檢查員須考慮,如影片中描繪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例如《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或可能導致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暴力行為,如暴亂、縱火、刑事毁壞,而有關描繪相當可能鼓勵或煽動觀眾作出類似影片中所描繪的犯罪或暴力行為,則有關描繪不得在影片中出現。檢查員應考慮與描繪方式有關的所有事項,例如描繪的細緻程度、篇幅、影片的整體鋪排、所作的描繪是否聲稱取材或改編自真實事件而非虛構事件、影片是否包含任何以偏頗的手法表達的觀點等。

條例提到,影片如聲稱是紀錄片、報道或重演與香港情況有密切關係的真實事件,檢查員在考慮其內容時須更加審慎,仔細檢查是否包含任何偏頗、未經核實、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敍述或評論,及其內容有多大可能導致觀眾模仿當中犯罪或暴力行為。條例又指暴力鏡頭會對兒童和青少年產生不良影響,檢查員必須緊記青少年對暴力的描繪可接受到甚麼程度,而又不會誘使他們模仿相關行為。

關於「描繪令人厭惡的行為」,條例指出,包括直接或間接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犯罪行為,如上述行為屬危害國家安全,檢查員應仔細考慮該影片上映會否削弱觀眾的國家安全意識或對遵守法紀的重視,或扭曲他們對合法的觀念。

檢查員亦應考慮,影片有否包括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鼓勵觀眾作出危害國安或導致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暴力行為;就整體影片劇情、鋪排及情況而言,煽動觀眾作出該等犯罪行為的意圖是否合理地明顯。如兩個要素皆存在,檢查員應把上映該影片看作相當可能構成煽動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相關罪行。

同時影片名稱、宣傳資料及包裝物亦納入管制範圍,其內容不得意圖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任何犯罪行為或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指,精神上肯定和認同《電影檢查條例》指引修訂,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市民和政府的責任。他理解業界一定會關注修訂,並呼籲政府有需要做好清晰的解說,提供案例解釋,制定「好實在的指引」,以防業界誤墮法網。他又表示目前電影有審核機制,任何人認為決定不合理的話可抗訴;但他透露,對相關修訂事前並不知情。

資深電影人田啟文指政府事前未有諮詢業界,認為指引不清晰,擔心會影響香港電影界發展。他以電影《虎膽龍威》和《拆彈專家》作例子,指警匪片劇情都涉及犯案,質疑是否會被當是煽惑,以後都不可再製作?他相信投資者不會做違法事,希望有關部門可以給予清晰指引和例子。

香港回歸以前的港英政府,香港曾經有嚴格的電影審查制度。有傳媒曾引述二○○三年立法會公布的會議記錄,一九六五年至一九七四年底,共有三百五十七部電影於第一次送檢時被禁止公開放映。早在五十年代,港英政府電檢處曾因認為美國電影《碼頭風雲》有可能鼓動香港工運,而禁止放映;一九七四年,由女導演唐書璇拍攝的《再見中國》因被指「損害鄰近地區關係」遭禁,同時被禁的還有十五部內地影片,比較為人熟悉的有《紅色娘子軍》、《東方紅》、《鴉片戰爭》。直至一九八一年,由譚詠麟主演的台灣導演王童的《假如我是真的》在香港遭到禁映,同年,另一台灣導演白景瑞的《皇天后土》只在香港上演一天就馬上被撤下。直至六四事件後,兩套電影才解禁。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