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兆愷:坊間對「三權分立」存誤點

2021-06-1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見圖)昨日表示,「三權分工」概念包含職權分配,及互相監察和制衡原則,目的是預防濫用權力,而坊間翻譯英文為「三權分立」,普遍存有誤點,混淆了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機構的職能及權力,《基本法》已清楚規定香港為行政主導。他又建議,法院有需要制訂清晰的判案指引及加強培訓,及提供清晰判詞,確保判決質素。

陳兆愷昨日出席中總婦委會講座時表示,坊間翻譯「separation of powers」為三權分立,普遍存有誤點,涉及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是否分工合作,還是權力對抗;同時,也混淆了三個機構的職能及權力。他解釋,三權分工的概念包含職權分配,以及互相監察和制衡原則,目的都是為預防濫用權力。然而,在實際情況下,一般是行政主導或立法主導。而自回歸後,《基本法》清楚規定香港的架構為行政主導。

陳兆愷又指出,司法的職權包括執行及解釋法律、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監察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他說,香港司法獨立,即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而法院審判程序和判決不受干預,這對維護法治、彰顯公義並增強社會對法治和司法制度,甚為重要。不過,法官權力是受到制衡,當中包括除特別情況外,所有案件必須公開聆訊,以及法官必須根據證據和法律原則判案等。

他強調,法院不能凌駕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上。鑑於市民可就法官的表現作出投訴,對法庭判決不滿更可提出上訴,他建議為確保判決質素,法院有需要制訂清晰的判案指引及加強培訓,同時法官有需要提供清晰判詞,包括判詞摘要,讓社會大眾了解判決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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