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團體進入選委會既是權利更是法定責任

2021-05-25 00:00

通過新選舉制度進入管治架構服務香港,是所有德材兼備的愛國者和愛國團體義不容辭的責任。紅十字會、社會工作者總工會近日提出拒任團體選委的要求,實質是抗拒新制度,對抗「愛國者治港」。選舉權對自然人是可以放棄的權利,但對於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團體而言,不僅是權利,更是必須履行的法定責任,任何人都無權決定放棄機構法定選舉權。筆者要問:提出拒任的人士或團體負責人,是否真的要與新制度對抗?是否要否定選委會所體現的廣泛代表性、與業界密切聯繫、「愛國者治港」的要求?你們有權力這樣做嗎?你們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正義?是否代表全體會員意志?是否符合業界的利益?

《二〇二一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本周三在立法會恢復二讀,紅十字會早前去信政府,拒任「醫學及衛生服務界」當然選委及選委選民。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日前亦在臉書發文,促請被政府指明為社福界當然選委的社工註冊局主席拒絕接受委任。

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和人大常委會修訂案,特區政府把香港相關團體和團體代表列為選委會當然委員,是基於三點考慮:一是廣泛代表性;二是與有關界別有密切聯繫;三是奉行「愛國者治港」原則。重新構建的選舉委員會,具有保障社會整體利益、改善政府管治、促進香港民主穩步發展的特質和優點。在新組成的選委會中,醫學界和衞生服務界合併為「醫學及衛生服務界」,有關變化令該界別分組更具廣泛代表性;社會福利界在選委會的三十席中,則有十五席為當然委員,由不同的社福機構或組織的主席擔任,有關安排讓社福界選委的涵蓋範圍變得更大,更能代表業界的整體利益。

新選舉制度提升香港民主的品質,選委會擴大規模,調整界別組成,更好體現均衡參與,更能代表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加強團體選舉參與是其中的重要體現。必須強調的是,自然人的選舉權是個人權利,是行使或放棄,可以由個人決定;但對於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團體而言,法律賦予的法定席位,不僅是應該享有的權利,更是必須履行的法定責任,不可以由某個人或某些人決定是否放棄。

選委會納入更多團體代表,其中一個重要考慮,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團體,能夠以團體角度而非個人角度,更好地代表其所屬的機構、組織、團體的集體利益,更好地反映整個界別的訴求,為社會發展凝聚最廣泛共識。一個團體行使其團體的法定選舉權,是一種團體責任,須對團體所代表的集體負責。一個機構的負責人如果不願意或不能夠代表其團體依法行使法定的選舉權,可以選擇辭職,讓位給願意並且能夠代表其團體依法行使法定選舉權的人士。任何機構的負責人都沒有權力作出一個放棄一個機構法定選舉權的決定。

「愛國者治港」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義。要求管治者效忠國家,更是世界通例。中央主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讓特區政權機關的選舉和任用制度為「愛國者治港」提供堅實保障,確保香港的管治者符合愛國者的要求,符合國家憲制秩序和香港特區政治倫理,天經地義,中外如是。通過新選舉制度進入管治架構服務香港,是所有德材兼備的愛國者和愛國愛港團體義不容辭的責任。

個別人士或團體負責人提出拒任選委的要求,實質上是抗拒新制度,對抗「愛國者治港」。在此,筆者要問:提出拒任的人士或團體負責人,你們真是要與體現「愛國者治港」原則的新制度對抗?你們是否要否定選委會所體現的廣泛代表性、與業界密切聯繫、「愛國者治港」的要求?你們有這樣的權力作出放棄一個機構法定選舉權的決定嗎?你們這樣做,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正義?是不是極少數人的決定?是否代表全體會員意志?

再說,紅十字會秘書長和社工註冊局主席加入選委會,通過進入在特區管治中具有重要單位的選舉委員會架構,反映利益,提出意見,加強相關服務,可以更好發揮志願團體、法定團體的職能。如果隨意放棄擔任當然選委的機會,是否符合業界的利益?

應重視履行當然選委莊嚴職責

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優化治理體系,提升香港特區整體管治水平,以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其目的就是為了發展香港,造福港人。獲列入成為選委會當然委員的團體,都是在界別和行業內具廣泛代表性的團體。紅十字會和社工註冊局,具有服務香港的歷史悠久,長久以來為業界積極貢獻。團體接受並行使所賦予的選委會選舉權,以選舉行政長官人選和立法會議員,具有重要憲制功能。有關團體理應重視履行擔任選委會當然選委的莊嚴職責,在制度框架內更好參與香港社會事務,為香港的發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作出應有的貢獻。

姚志勝

全國政協委員、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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