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不設陪審團 唐英傑申覆核遭駁回

2021-05-2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首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將於下月二十三日開審,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將改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被告唐英傑指陪審團審訊屬《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憲法權利。法官李運騰昨頒布判詞,指出陪審團審判並非其權利,而且《港區國安法》開設了沒有陪審團的新審判模式,《國安法》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律政司司長是唯一決定人,李官亦認為無論有否陪審團,被告也得到公平公正審訊,故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許可,但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李官在判詞中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考慮到「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李官對《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詮釋稱,該條例針對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在高院原訟法庭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創造了毋須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刑事訴訟案件審理的新審判模式,亦訂明律政司司長是唯一決定是否應在特定案件中採用新的審判模式,亦需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才能行使職權發出證書。

李官強調,《港區國安法》沒有規定律政司司長在簽發證書之前需要通知被告,如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律政司司長更加不應該在審訊前與被告作出討論,故裁定律政司司長在簽發證書之前毋須通知被告,沒有陪審團的審訊亦沒有剝奪被告的權利。

唐英傑一方指,陪審團審判屬《基本法》所保障香港市民的基本憲法權利,惟李官並不接納此說法,認為無論有否陪審團,被告均得到公正審判。李官指,即使陪審團審判權遭《港區國安法》所剝奪,此舉亦沒有違反《基本法》第八十六條,因為《基本法》第八十六條表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但「保留」一詞只是指保持延續陪審制度,並非保留陪審制度的所有元素。

綜觀《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條時,李官認為現時高院原訟法庭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訴訟時只有兩種可能,一是以在法官和陪審團席前進行審判的傳統模式,二是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進行審判的新模式。《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理由並非詳盡無遺,因為條例寫明「……等理由」,故立法意圖是除了條例列明的三項理由外,仍有其他理由可以指示審訊毋須陪審團審理,律政司司長須真誠相信有理由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使用新審判模式,如律政司司長沒有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書,則應遵循原有法例、在法官和陪審團席前進行審判的傳統審判模式。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四七三——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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