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再申請保釋 交國安法官彭寶琴審理

2021-02-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終審法院於本周二裁定高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時,錯誤詮釋《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九G條混為一談,因此撤銷黎在勾結外國勢力案的保釋。黎於昨日向高院呈交文件再次提出保釋要求,司法機構已定於下周四(十八日)早上十時半改由另一名指定的「國安法官」彭寶琴處理。

高院法官李運騰於去年十二月下旬批准黎智英以一千萬港元保釋外出,以及一系列的擔保條件,律政司不滿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五位法官於本周二頒布書面判詞,指明終院沒有權力挑戰人大訂立的《港區國安法》任何條文違憲或無效。

終院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香港法律並行,兩者尋求「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一旦兩者有不一致之處,需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國安法》亦明確指明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會尊重及保護香港法律給予市民所享有的人權和基本權利。而《國安法》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而屬中央事權,終院不能裁定《國安法》或當中任何條文違憲,或與《基本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

終院續指,李官錯誤詮釋《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九G條混為一談,乃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撤銷李官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終院下令黎智英須還押監房。黎智英的律師團隊於昨天立即向高院呈文保釋申請文件,案件將於年初七(下周四)交由另一名指定國安法官彭寶琴處理有關擔保申請。

黎智英去年十二月先後被控欺詐和勾結外國勢力罪,兩案提堂後均被總裁判官兼國安法官蘇惠德拒絕保釋。其後黎成功向高院法官李運騰申請保釋,須交出一千萬元保釋金,不准離開寓所、不得接受訪問、不准發表文章、不可使用社交媒體發言等條件。

今次負責處理黎智英擔保申請的國安法官彭寶琴,畢業於香港大學取得社會科學學士學位,九四年正式在香港執業為大律師。

翌年加入律政署出任檢察官,在民事法律科下的民事訴訟組工作,九八年後晉升為高級政府律師,並調至刑事檢控科,於二〇〇一年考取香港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彭寶琴於〇七年晉升為副首席政府律師,二〇一〇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一三年十一月獲晉升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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