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英國政客作主的大律師公會

2021-02-11 00:00

一個人權律師、是英國自由民主黨成員、近期辭掉英國牛津市議員一職、曾撰文支持西藏「民族自決」;另外,是「香港人權監察」創會主席,被指由美國資金資助;此人正是由法律界大佬李柱銘及駱應淦提名出選的新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Paul Harris),但這樣的政治背景,當上大律師公會主席會有什麼後果?



政治聯繫與反中立場欠中立



近日,《牛津郵報》一則當地市議員辭職的報道,引來香港極大關注。新上任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涉隠瞞他是牛津市議員。媒體繼續追查之下,更翻出他不少「戰績」:作為人權律師,夏博義1990年代來港「搵食」,與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等人成立「香港人權監察」,有傳美國國家民主基金NED是疑似金主,支持「違法佔中」的NED,被指也是近年香港激烈的「社會運動」的「水喉」;2002年,夏博義和李柱銘等人曾游說英國及歐盟政要反對立《基本法》第23條;2008及2013年,曾經撰文支持西藏「民族自決」,甚至視西藏為「國家」,認為中國是入侵者。至於近期,上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即表示要修改《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嚇得大律師公會急急發聲明和他「割席」,指稱其言論是他個人的意見,即不代表公會立場。然而,夏博義他身為主席,又是在當選後發言時,說出這番話,大律師公會可說是「水洗不清」!



夏博義在《牛津郵報》的自述更批評《港區國安法》把香港改造為Police State(警察國家),所以本來打算在英國執業的他,決定再次來港為被捕民主派人士打官司云云。這麼有立場的人,還適合當一個自命立場中立、公正的專業大律師團體的主席嗎?如果他真心有此「信念」,不做公會主席,也能付諸實行,更毋須隱瞞背後種種的政治聯繫。



大律師公會不是普通專業團體,決定隨時關乎到司法界甚至香港福祉。例如,大律師資格必須得到大律師公會確認才可執業;司法機關委任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成員,資深大律師的委任都會諮詢大律師公會,有可能影響法官等司法人員的人選;在委聘海外律師問題上,近期經典例子是,律政司原本委聘David Perry來港處理黎智英等人未經批准集結案,就遭到公會反對,後來法庭雖批准David Perry參與案件,但他也抵不住壓力決定放棄。大律師公會在夏博義當家作主下,會否只有與他政治立場相近的「同路人」才可以獲推薦呢?



政治行先?同人唔同命?



夏博義事件,令筆者想起2008年初的「倒袁」風波,當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余若薇,就表示公會主席有獨特責任,認為袁國強接受「政治委任」,出任為廣東省政協會令公眾對主席一職的角色產生混淆云云。其實,政協是內地政治協商基制,是與區議會差不多的諮詢架構,委員只是提出建議、無實質政治權力、無權立法,也無撥款權力,袁國強卻受到質疑甚至被要求「下台」。如果大律師公會的成員認為支持自己祖國的地方諮詢架構這「政治聯繫」也不能接受,為何可以接受一個英國政客與英國有直接聯繫的人出任主席?



原姿晴

前傳媒人,現任職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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