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斯」被拒保釋還押監房
2021-02-11 00:00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反對傑斯保釋,認為其控罪雖非《港區國安法》罪行,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引用前日終審法院撤銷黎智英保釋的案例判詞,建議蘇官援引《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作考慮,蘇官終拒辯方擔保申請。
據悉,案中傑斯牽涉受查的材料包括至少四十條片段,包含六個範疇:一,煽動他人意圖推翻中國共產黨及行使武力例如投擲汽油彈;二,作「私了」社會行為;三,鼓勵針對特區政府的公民抗命行為;四,支封香港獨立及台灣自決;五,支持去年泛民主派初選「三十五+」,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六,一般潛逃風險,包括曾有組織地協助他人潛逃到台灣及其他地方。
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五三四——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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