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收陳婉玉51萬 馮永業上訴遭駁回
2021-02-10 00:00
馮永業上訴時透過代表大狀聲稱,自己〇五年五月前不知悉陳婉玉是「港聯航空」的董事,誤解對方只是負責公司會計,因此他不意會到收受她五十一萬元,與他公職上處理審批航空申請會產生利益衝突。
上訴庭反駁,原審法官有權根據證人庭上表現,決定採納或否定證人供詞。上訴人作供時否認知悉陳婉玉的確實身分,顯然是自欺欺人的說法,不具任何說服力。
上訴庭指出,馮永業〇三年出任副秘書長負責處理香港航空事務,同年四月獲「港聯航空」行政總裁謝天賜邀請出席飯局,根據出席人物考慮,該飯局是具業務性質的,目的很可能是促使他結識陳婉玉從而方便「港聯」的業務發展。不論謝天賜如何介紹陳婉玉給馮永業認識,相信他必然會意會到陳在公司地位不輕。隨後馮在同年後期亦多次單獨和對方會面,另一方面他在審批直升機業務有關申請時,亦會接觸載有陳婉玉名稱的文件。
法庭不禁質疑,兩人究竟可以如何避免探討及知悉對方的身分。故原審法官裁定馮知悉陳婉玉在「港聯航空」的身分職位,並非建基在猜想,而是根據實質證據。
另外,上訴庭亦不同意終院就曾蔭權案所定原則適用於本案。雖然曾蔭權瀆職罪最終被推翻,但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內容,原因是因為原審法官,就「蓄意」和「嚴重」這兩項完素未有給陪審團足夠指引,與本案要處理的議題沒有影響。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上訴二九五——二〇一九。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