撐傘掩護「私了」 營業代表囚15月

2021-02-1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三十一歲營業代表於前年在旺角舉傘掩護他人進行「私了」,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昨指,公然私刑的行為非單一事件,其嚴重性會一直影響日後,就非法集結判囚十五個月,蒙面罪則罰款四千港元,須賠償事主一萬零八百九十九元。另三十三歲女會計文員於去年在旺角被搜出雷射筆,昨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施祖堯裁判官指被告背囊中還有面巾、索帶等示威者常用物品,認為其管有雷射筆是欲在示威中使用,判囚四個月,並批准被告以現金一萬元保釋等候上訴申請。

營業代表被告陳國樑,被控於前年十一月三日,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並在無合法權限而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羅官判刑時指,陳在事件中有實質行為,意圖保護執行「私刑」的兇徒,其舉傘明顯是要阻擋視線。而公然私刑的行為更非單一事件,會像傳染病般感染他人,其嚴重性將一直影響日後。

另女會計文員被告張予婕被控於去年六月十二日,在旺角山東街,非法管有一支雷射筆。施官指張的口供不合理,在庭上說以為雷射筆早已遺失,但在案發當日卻向警方聲稱雷射筆是「今日帶出街係攞嚟玩」。另當日警方亦在張背囊中搜出索帶、面巾等示威者常用物品,張辯稱是他人派給她的,惟施官不認為張會「不聞不問,照單全收」,加上當日旺角有示威活動,遂認為其目的為用雷射筆攻擊警員。施官裁定張罪成,由於該雷射筆能對眼睛等重要器官造成傷害,故判張入獄四個月,並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申請。案件編號:西九龍刑事三七三〇及二八九〇——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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