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外集結三罪成 兩青年判囚及更生
2021-02-10 00:00(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八月中兩青年偕群眾凌晨在將軍澳警署外叫罵、燒衣紙及用雷射光照射警署被捕,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阻差辦公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三罪罪成。辯方昨午在觀塘裁判法院求情指兩被告犯案無預謀,現場參與人數不多,加上沒有警員實際受傷或財物損失。
梁官引述案例指非法集結嚴重,法庭須向社會發放阻嚇訊息,以集結整體情況考慮,雖然無傷亡或財物損失,但有人用雷射筆照中警員眼睛致短暫未能視物,形容無人受傷「十分之幸運」。而人群在警告後集結持續,情緒高漲,容易令人加入,存在風險可預見肢體衝突。
雖然無證據顯示兩被告有預謀,但集結持續約十分鐘顯示非偶發事件,朝警署向警員叫囂亦加強對立,時近深宵在民居附近也影響正常生活,破壞社會安寧,加重嚴重性。
梁官續指阻差辦公控罪中,被告譚浩義行為明顯故意,致警員需要迴避雷射光,法庭須示意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就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兩罪各判處五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而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謝至禮曾使用雷射筆危害警員,但其屬三B級別,危險、可以傷人,故就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採納報告建議,判謝入更生中心。
辯方判刑前為譚呈上七封其父母、胞姊、同學朋友、導師及自己的求情信,指被告為人盡責,背景良好,成長受家長妥善管教和支持,無明顯行為問題或參與其他示威活動。案發後譚願意承認過錯,為家人感抱歉,並後悔一時貪玩犯案,現已知案情嚴重,得到教訓,承諾未來會奉公守法。辯方又為謝呈上五封同班同學、家長及自己的求情信,指其評價正面,受充分管教,家庭關係好,惟小三起罹患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致學業受困,但仍在努力學習下成績回升。辯方續指謝犯案時未有考慮法律後果嚴重,希望法庭基於其行為良好,年輕初犯予以輕判。案件編號:觀塘刑事八三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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