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藏30枚土製煙霧彈 起重機司機判囚38月
2021-02-05 00:00
祁士偉法官形容警方在行動中檢獲的武器為數不少,除了有爆炸威力的煙霧彈,其餘的打火機油等汽油彈原材屬於易燃物,兩者唯一而純粹的用途只會是作破壞。法庭須考慮,任何人利用涉案物品去製造汽油彈的潛在風險。而且被告在社會騷亂時犯案,屬本案加刑因素。雖然被告僅在其寓所內管有武器,但法庭不能排除萬一有人在街上使用涉案物品的風險和後果。
法官又指,縱使煙霧餅和打火機油等汽油彈材料是在同一場合被搜出,但兩種武器威力和攻擊性並非完全相同,而且混合使用可達加乘作用,故法庭須判處被告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廿四歲任職起重機司機的被告盧俊希,昨繼續透過辯方求情,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他重犯機會,他並沒有任何暴力傾向,相信他犯案只是單一事件,故不建議他接受心理治療。早前法庭認為煙霧彈數量較多,一度擔心被告或有強逼行為,才要求控方在判刑前預備心理專家報告。被告亦透過律師表示,明白監禁是無可避免,冀法庭予以輕判,讓他早日盡責照顧家庭、重新做人。
案發前年八月一日下午警員在天水圍截停被告後,出示搜查令搜查其天瑞邨瑞滿樓住所,在內搜出三十個土製裝置、廿七個未完成的土製裝置、透明手套、寫有煙霧彈化學成分的筆記簿、十九個啤酒樽、十樽打火機油、五樽酒精、兩包火柴、三包粉末標記「鎂粉」、五包硝酸鉀、錘、膠管及伸縮棍等,土製裝置內含爆炸性煙火混合物。被告警誡下承認上述物品均屬自己所有,而筆記簿上的化學方程式亦是由他所填寫。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九○九——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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