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嘉里主席之子 摩通前高層脫罪
2021-02-02 00:00
控方在審訊中呈上多封被告撰寫的電郵,詢問同事會否與洪任毅面試和給他邀約,又要求同事告知面試結果、指導洪任毅應付工作及為他辦妥員工合約等,更同時提及得知嘉里物流打算上市,故同事要盡快給洪任毅邀約。
惟張官認為,上述電郵均由英文撰寫,且不合文法或常規,只有被告和收件人才清楚電郵的完整意思,惟由於大部分收件人並非控方證人,故法庭無從得知他們如何理解當中意思;部分電郵則未能顯示被告有意圖行賄。而且,被告曾在電郵中,向同事查問會否給予洪邀約,由此可知她並無聘請員工的決定權,她的角色只是按公司就「客戶推薦計畫」定下的程序,將申請者的履歷轉交給初步職員管理部,其他步驟由法規部及初步職員管理部把關,並非她的責任。
張官續指,法規部及初步職員管理部聘請洪任毅一事上表現毫不積極,先是初步職員管理部未有及早提交洪任毅的職位申請,法規部主管甚至不知道洪任毅的申請有否獲批;如若兩部門能及時作出決定,洪任毅的申請可能不會獲批,但這些缺失與被告無關。加上,被告在回覆法規部的問卷中,亦有清楚申報了洪任毅、洪敬南與摩根大通的關係。
另張官認為被告雖是銀行家,但對嘉里物流上市一事是否屬實,她不一定心中有數,摩根大通從未就嘉里物流上市一事進行正式推銷。而且,洪敬南亦並非嘉里物流上市的唯一決策人,雖然被告在電郵提到嘉里物流打算上市,但不能排除被告只是炫耀工作成果,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強逼同事聘請洪任毅。
五十二歲被告梁嘉彰被控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至十月廿八日間,向嘉里物流主席洪敬南提供利益,即聘請洪的兒子洪任毅於摩根大通工作,誘使對方於嘉里物流首次公開招股(IPO)聘用投資銀行或機構時,對摩根大通予以優待。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〇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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