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員藏雷射筆囚三月三星期
2021-02-02 00:00
案發去年三月八日晚上十時,廿九歲被告文員張嘉俊在尚德參與多過二百人的聚集,警方發出多次警告,聚集人士拒絕散去。二十分鐘後,警方作出驅散行動,被告逃跑不遂遭制服,期間雷射筆從手中跌出。
辯方求情指,被告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防禦裝備等,反映他並非示威者,而事實上他身穿街坊裝下樓數分鐘後已被捕,他亦沒有使用過涉案雷射筆。裁判官判刑指,根據法律原則,被告承認的控罪最高刑期可達三年,以被告犯案年紀,法庭只能判以監禁式刑罰。裁判官坦言,雖然沒有證據指他曾使用雷射筆,但從其手握雷射筆事實推斷,被告有機會曾經使用、或在許可下有機會使用。當時警員與集結人士對峙,被告的雷射筆有機會傷及公眾或警員,挑動在場氣氛,令場面升溫。法庭不能無視其構成的風險。案件編號: 觀塘刑事一七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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