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員藏雷射筆囚三月三星期

2021-02-0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三月八日晚有市民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悼念墮樓身亡的科大生周梓樂,警方當晚驅散示威者,一名廿九歲文員掉出一支雷射筆而被捕。男文員昨在觀塘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囚三個月三星期。裁判官徐綺薇批評,縱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曾使用雷射筆,但他承認武器是從手中跌出,反映他曾使用或將有機會使用它,而且被告在逾二百人集結與警方對峙的地方犯案,有機會挑動現場氣氛構成風險。

案發去年三月八日晚上十時,廿九歲被告文員張嘉俊在尚德參與多過二百人的聚集,警方發出多次警告,聚集人士拒絕散去。二十分鐘後,警方作出驅散行動,被告逃跑不遂遭制服,期間雷射筆從手中跌出。

辯方求情指,被告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防禦裝備等,反映他並非示威者,而事實上他身穿街坊裝下樓數分鐘後已被捕,他亦沒有使用過涉案雷射筆。裁判官判刑指,根據法律原則,被告承認的控罪最高刑期可達三年,以被告犯案年紀,法庭只能判以監禁式刑罰。裁判官坦言,雖然沒有證據指他曾使用雷射筆,但從其手握雷射筆事實推斷,被告有機會曾經使用、或在許可下有機會使用。當時警員與集結人士對峙,被告的雷射筆有機會傷及公眾或警員,挑動在場氣氛,令場面升溫。法庭不能無視其構成的風險。案件編號: 觀塘刑事一七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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