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大前講師藏弩上訴駁回
2021-01-29 00:00
二十一歲男生司徒浩燊,去年八月在沙田攜帶兩支鐵通作自衞用途,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囚十天。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昨在上訴庭質疑,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過分強調男生沒有使用鐵通,以及他並非現場被捕兩點。男生所承認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要旨是為預防用途,故裁判官不應視被告沒有使用武器傷人為輕判理由,反而應以社會氛圍為考慮因素。
余續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詳細解釋為何採納十五天為起點,反而在字裏行間過分表現對男生的惋惜和同情,做法並不公道。另外,涉案武器屬改裝武器,縱使男生承認是為自衞用途,但刑期似乎與阻嚇性原則相違背。
另十六歲的中三學生於前年十月七日在屯門示威期間被警員追捕時,轉身兩度揮槌襲擊警員手臂,被裁定襲警罪成輕判感化一年。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提出覆核申請獲批,上訴庭撤銷感化令,改判他入更生中心。
至於教育大學前特殊教育與輔導學系的三十七歲前客席講師岑嘉林,去年參與「元旦大遊行」時,先後在示威現場和寓所內,被搜出自製弩箭及尖木棒等,受審後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成,判囚一年。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昨遭駁回,法官張慧玲坦言,裁判官強調當他裁定上訴人寓所內中管有第一把弩時,沒有考慮他前一日參與遊行時身上的第二把弩,做法已是過於寬大。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很可能根據媒體報道便裁定去年元旦日有「極端激烈示威者使用暴力」,有違法律原則。高院法官張慧玲反駁,當一個事實是廣泛地被接納,法庭其實可以在毋須證據的情況下接納為事實。而前年因「修例事件」而引致廣泛連續的示威活動,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原審裁判官接納去年元旦示威活動未有停止迹象,有示威者使用暴力,並沒不妥。
案件編號:高院覆核申請一〇及一五——二〇二〇及裁判法院上訴二八——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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