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大前讲师藏弩上诉驳回
2021-01-29 00:00
二十一岁男生司徒浩燊,去年八月在沙田携带两支铁通作自衞用途,承认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被判囚十天。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余国慧昨在上诉庭质疑,原审裁判官温绍明判刑时,过分强调男生没有使用铁通,以及他并非现场被捕两点。男生所承认的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立要旨是为预防用途,故裁判官不应视被告没有使用武器伤人为轻判理由,反而应以社会氛围为考虑因素。
余续指,原审裁判官没有详细解释为何采纳十五天为起点,反而在字里行间过分表现对男生的惋惜和同情,做法并不公道。另外,涉案武器属改装武器,纵使男生承认是为自衞用途,但刑期似乎与阻吓性原则相违背。
另十六岁的中三学生于前年十月七日在屯门示威期间被警员追捕时,转身两度挥槌袭击警员手臂,被裁定袭警罪成轻判感化一年。律政司不满判刑过轻提出覆核申请获批,上诉庭撤销感化令,改判他入更生中心。
至于教育大学前特殊教育与辅导学系的三十七岁前客席讲师岑嘉林,去年参与「元旦大游行」时,先后在示威现场和寓所内,被搜出自制弩箭及尖木棒等,受审后被裁定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等两罪成,判囚一年。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昨遭驳回,法官张慧玲坦言,裁判官强调当他裁定上诉人寓所内中管有第一把弩时,没有考虑他前一日参与游行时身上的第二把弩,做法已是过于宽大。
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判官很可能根据媒体报道便裁定去年元旦日有「极端激烈示威者使用暴力」,有违法律原则。高院法官张慧玲反驳,当一个事实是广泛地被接纳,法庭其实可以在毋须证据的情况下接纳为事实。而前年因「修例事件」而引致广泛连续的示威活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审裁判官接纳去年元旦示威活动未有停止迹象,有示威者使用暴力,并没不妥。
案件编号:高院覆核申请一〇及一五——二〇二〇及裁判法院上诉二八——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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