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堯改判藏武設計師囚兩月
2021-01-28 00:00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昨陳詞指,本案案情嚴重,法庭在判刑時應基於公眾利益,以阻嚇性及懲罰性判刑為前提,廿八歲被告陳景勝的個人因素微不足道。並認為裁判官最初判刑時,未有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物品數量、性質、被告的意圖及個人罪責、攜有物品時的環境等。
是次涉案物品包含打火機及打火機燃料屬易燃物品,可造成破壞,對環境擠逼的香港更有相當潛在風險,被告又同時攜有刀和錘仔,增加案情嚴重性,被告被捕時正值遊行期間,街頭有破壞事件發生,非拘留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根據案例,適合的判刑是即時監禁。被告一方認為,控方沒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破壞,將他人破壞的行為納入其判刑考慮,對被告不公平。
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同律政司所指,判刑時未有充分考慮上述因素,並同意本案案情嚴重,除非上訴庭的裁決被推翻,否則根據指引,法庭須判處即時監禁,以反映嚴重性及答辯人的個人罪責。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破壞或製作汽油彈,但考慮到案情背景涉及公眾安全,被告持有的物品增加潛在風險,乃改判被告即時入獄。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三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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