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國安法保釋舉證責任在辯方

2021-01-0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被控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一度獲批准以現金一千萬元等條件保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前日批出上訴許可,黎智英須即時還柙。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在電台節目表示,即時還柙黎智英無問題,因為案件如牽涉爭議決定,未達成最終結論前,應維持原有狀況,但涉嫌觸犯國安法人士,並非絕不可保釋,是法庭處理保釋申請時門檻有所提升,部分條件的舉證責任在辯方。

湯家驊指出,根據《國際人權公約》,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所以基本原則是犯人除了有特別原因,一般應給予保釋。一般法庭在拒絕保釋時有幾方面考慮,包括潛逃、再犯、干擾證據或證人等風險。但《港區國安法》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批准保釋,申請保釋的舉證責任因而由控方轉移到辯方。

湯家驊又指,《港區國安法》案件的申請保釋的門檻提高,但無罪假定的大原則並無改變。他認為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特區奉行普通法,這法制的特點是崇尚無罪推定,因此完全不准保釋並非制度下的基本原則,而尊重保釋權利則是香港法制的特色,不應輕易放棄。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資深大律師葉巧琦則認為,每一個上訴都一定是爭議決定的對與錯,不明白被告在上訴期間為何不可以繼續保釋。她表示,有很多其他觀點及因素可以考慮是否繼續保釋,包括曾經提出的保釋條款有否機會重犯,以及控方所提出證據的強弱。她留意到法院已經作出平衡,讓黎智英的案件排「快期」在二月審理,盡量減少還柙帶來的不公,但認為批准保釋仍是可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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