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司法覆核警方妨礙採訪敗訴
2020-12-22 00:00
周官又強調,判辭不應被解讀法庭裁定警方是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因為警方的行為是否違憲,須從事實層面上分析並透過民事訴訟方式調查才可確定。周官表示,本案的關鍵點是警方在社運場面對記者身分的辦認。
警務處將問題歸咎於香港沒有一個正式或中央的體系去認可記者身分,令社會上充斥「假冒記者」。記協一方則指,警方可根據記者協會會員證分辨,縱使警方於本年九月廿三日修改警隊對「傳媒代表」的定義,法庭仍依賴未修改前的情況為依歸。
周官在判辭中稱,法庭須依賴事實作裁決,但本案大部分內容是傳媒針對警方的指控,內容真確性尚未得以證實。而記協和警務處雙方尚未能就指控的真實性達成共識。目前法庭掌握的僅是十三項針對警員失誤的投訴,以及警方對有關投訴的回覆。 法庭在審訊中已提到,目前無法判斷各提交個案是否屬實,記協認為法庭毋須作出任何事實裁決,但邀請法庭假設他們的投訴內容成立,並以此為前提作裁決。
惟周官認為這方法不可取,因為雙方不但沒有任何假設同意的內容,而且該十三項投訴內容有巨大爭議。各項指控均屬「大包圍式」的投訴,包括投訴警方以強光妨礙攝影,有記者被警棍毆打和言語侮辱等等。他們的投訴內容甚至有部分是重複的。倘若法庭在沒有任何補充和沒有警方任何解釋下,接納投訴為假定事實,法庭不能肯定警方的確違法地妨礙傳媒採訪。就算法庭裁定警員在上述投訴情況下的行為是違法,但該裁決也只是表面工夫,沒有任何真實意義,因為沒有有證據反映當日經過正如投訴內容般如實發生。
周官亦同意警務處所指,記協要求法庭頒布的聲明內容空泛。記協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在去年六月十二日起,在各處示威場合中非法阻礙傳媒採訪,但沒有指明甚麼種類的示威場合。另外記協亦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在執法上的不作為違反憲法,但沒有說明警隊不作為的範圍。
警方發言人說:「警方一直尊重新聞自由和傳媒採訪的權利,亦明白記者需要在現場進行採訪及拍攝。警隊會繼續在不影響警方行動效率的前提下,盡量配合傳媒的採訪工作,包括派遣傳媒聯絡隊到場作出協調。警方亦會繼續與傳媒業界溝通,務求讓雙方都能夠各司其職。」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二九一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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