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宣誓規定 林鄭:研涵蓋資助學校

2020-11-3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新發表的《施政報告》宣布政府將在今年內提交草案修例完善宣誓安排,以及處理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林鄭月娥昨日接受電子傳媒訪問時表示,政府有研究《國安法》的需要宣誓的「公職人員」定義,初步包括公營機構、資助學校和福利團體,以及透過政府賦權運作的機構。她認為只為政府提供服務的機構應不受宣誓要求所限,否則人數以百萬計。她接受另一訪問時又首度表明不會在餘下任期內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特首納入規管範圍。

林鄭月娥於訪問中表示,政府有研究《國安法》的「公職人員」定義,需要釐定兩種人士應否納入宣誓條例規管的機構範圍,包括與政府有關係、正在協助政府做事的公營機構、資助學校、資助福利團體;以及與政府沒有資源和服務提供的關係,但是透過政府賦權和立法運作的機構。

她強調政府目前未有定案,當局會盡快釐清,但她認為若只為政府提供服務的機構不受宣誓要求所限,「如果和政府的關係只是服務提供者,可能就不應該涵蓋這個範圍,否則會很闊,是數以百萬計的人。」

被問及政府未來會否繼續整頓教育制度,要求老師如公務員一樣宣誓效忠。林鄭回應指老師有很多種,包括私立學校老師、津貼學校老師及公務員老師,暫未決定老師是否需要宣誓。當再被追問津貼學校老師需否宣誓時,她稱不想零碎回應何者需要宣誓。

林鄭月娥稱,《施政報告》發表後外界雖「反應一般」,但亦未見有措施成為很大攻擊點。被問到是否認同在她任期間香港深層次矛盾全部放上枱面,她認為反過來而言「我的建設性亦都高一點」,指若深層次問題值得社會去處理解決,就不應該迴避。

她續道,是基於自己對香港建設多於破壞的信念,才會繼續做行政長官,「如果我每一日做行政長官是破壞一個我如此深愛的地方,我不會坐在這裏。」

社會有聲音批評法院對「一國兩制」理解不足,林鄭月娥不認同這種說法,指法官審案時依據法例及證據,以法律精神審判;又表示法官不是純粹從愛國角度審判,希望社會不要因某法官就某件案判決,或判詞提到的一些字眼,而得出以上的觀感。

另外,林鄭月娥在接受Now新聞《大鳴大放》專訪時,表明不會在餘下一年多的任期內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行政長官納入規管範圍,「因為我們釐清和學習到,在特區的政治體制中,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身分。」她指若現任行政長官犯事,相信中央人民政府一定會處理,因為特首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亦要向其負責。

林鄭月娥二○一七年參選時,曾承諾將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三條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第八條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今次為她上任後首次開腔明言不會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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