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踢警長改判入獄30天

2020-10-2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十八歲DSE考生在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大三罷」期間,腳踢一名正在將軍澳追截示威者的警長左腳小腿一下,裁判官徐綺薇考慮到男生須照顧患腦瘤的母親及患有自閉症的弟弟,輕判被告感化一年。惟律政司不服刑罰而申請覆核,案件昨於高院聆訊。律政司指所有襲警案最基本須判以即時監禁,被告律師亦認同判以感化令屬判刑過輕,但希望改判較為嚴苛的社會服務令。上訴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出錯,完全忽視控罪性質的嚴重,判刑明顯過輕,故改判男生即時監禁三十日,理由稍後書面頒布。

十八歲被告龔逸勤早前承認他於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附近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出本案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判處一年感化令屬於原則性犯錯,刑罰明顯過輕。上訴庭認為合適的刑罰起點應為監禁八星期,考慮龔原審時認罪能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亦考慮到此案為覆核刑罰申請,同意再作進一步刑期減免,乃改判龔即時監禁三十日。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指,襲警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雖然襲警案沒有量刑指引,但任何案件一旦牽涉襲警因素,一般而言均會判以即時監禁,龔在警長沒有主動做任何行為導致他激動的情況下,為了宣泄不滿而伸腳欲絆倒正在奔跑的警長,減低警長成功追捕疑犯的機會,對社會明顯不利,感化令毫無監管效力,裁判官判以感化令,希望上訴庭改判龔即時入獄。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庭上覆述龔撰寫的求情信,指自己當日與警方發生衝突,現已對其行為深感後悔,亦明白到市民應以和平合法方式爭取訴求,不應以暴力表達不滿。彭官說:「一般人路過點會寫封咁嘅信呢」,彭官認為龔在信中坦承自己與警方發生衝突,並非單純路過案發現場。首席法官潘兆初亦指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沒有加強阻嚇及懲罰性,亦沒有考慮犯襲警罪通常判監等,明顯完全忽視控罪性質的嚴重性。

案件編號:上訴庭覆核申請八——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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