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糕筒擲警車 地盤工囚七月
2020-09-23 00:00
劉官指,涉案車輛雖損毁輕微,但被告黃兆昌蓄意犯案,罔顧他人安全。事發時車輛正在行駛,被告投擲雪糕筒而令車上警員要作出突然及迅速的反應避開,後方車輛亦須設法避免碰撞,危害行車及乘客安全。另事發時現場示威者眾多,亦有人堵路。被告的行為或激起示威情緒及效法其行為,導致衝突發生。而事實上,示威者確實因而起哄,令警員須下車作出全方位戒備。
劉官續指,事件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只是僥倖,故須就此判處阻嚇性刑罰,量刑起點為九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初犯、熱心助人及有悔意,酌情扣減刑期至監禁七個月。案件編號:西九龍刑事四六三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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