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斥水官「優秀」評論過譽
2020-09-23 00:00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少年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是極其危險之舉,且他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顯示他漠視法紀並有持續犯罪的態度,其父母承認對他的監管無效,水官理應考慮判他拘留形式刑罰,從而讓他接受比住宿訓練更嚴格的訓練,以改善其行為和守法態度。
潘官強調法庭為少年縱火犯量刑時,必須確保判刑充份包含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和阻嚇罪行等成分,不能只是以更生為唯一或主要的目的,故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潘官亦指少年現已羈留在兒童院約三個月,由於在勞教中心不得羈留多於六個月,所以改判到勞教中心的羈留期與原先的九個月羈留期相近。
潘官續批評水官在判刑時完全沒有提到有關懲罰和阻嚇等判刑因素,又沒有解釋為何只着重更生而判處感化,而且潘官認為水官沒有充分考慮所有相關的判刑因素,只專注更生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等因素,因而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潘官指水官在判刑時稱讚少年年輕但成熟並關心社會,甚至認為他過去是「優秀」的兒童,惟潘官指水官對少年的「優秀」評論實有過譽之嫌,評價有失中肯。案件編號:高院覆核申請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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