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者或在內地服刑 再遣返港受審
2020-08-28 00:00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如果有人違反《港區國安法》潛逃、在內地水域落網,案件一般都不會在內地審理,「香港國安法雖然是全國性法律,但審判權在香港。我們沒迹象顯示符合幾個條件,包括有外國勢力界入令香港無法處理,才令條文適用要求公署接手。目前看來沒案件證明適用。」
根據《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案件如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或是港府管轄確有困難、出現港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或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經港府或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將由公署行使管轄權,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有不願具名律師表示,所有港人在境外犯事,案件交由當地執法機構及法庭審理,以今次案件為例,有人偷渡在內地海域被捕,案件會由內地審理,一經定罪,李須在內地服刑。
他續稱,中港兩地雖然沒有《引渡條例》,但不時有香港犯事後潛逃內地的港人落網後,由內地執法機部門押往口岸交予香港警方,故此他可能因偷渡在內地坐牢後,再被遣返香港,接受法庭審理涉嫌違反「國安」一案。
根據內地刑法,偷越邊境、情節嚴重者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亦要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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