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窺淫難檢控 立法不容緩

2020-08-13 00:00

於公眾或私人地方使用手提電話拍攝裙底,或在未經同意下上載私密處影像等這類令人髮指的窺淫罪行,目前竟未有針對性法例檢控,有機會令不法之徒逍遙法外,危害社會。因此,保安局於本月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邀請公眾人士就擬議引入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及發放相關影像罪發表意見。由於堵塞法例漏洞實乃刻不容緩,因此絕對有必要盡快訂立相關法例。同時亦期望社會能積極就諮詢文件發表意見,讓法例更臻完善。

由於在現行法例下,並無針對窺淫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而訂立的特定罪行,因此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有關行為只能以「遊蕩」、「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破壞公眾體統」,以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等罪行進行檢控。或許有人會覺得,既然現行法例已有相關罪名來起訴窺淫等行為,便沒有另訂全新法例的必要。然而他們卻完全忽略了現行法例對檢控上述罪行時出現的局限性,例如難以作出檢控以及刑罰欠阻嚇性,並忽視了社會的訴求。

根據官方資料,在一五至一八年期間,共有二百七十五宗案件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裁定罪成,當中竟有約二百宗、即七成三是涉及在公眾和私人地方使用手提電話拍攝裙底,以及在未經同意下上載私密影像。但根據終審法院的其中一項判決中裁定,上述條例明確指出取用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因此控方便不再以相關條例作出檢控。可見相關條例未能對窺淫等罪行提供具針對性的檢控理由。

那麼「遊蕩」及「公罪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的法例又可否有效檢控窺淫等罪行呢?首先,這兩項罪行均屬於「簡易程序罪行」,刑罰相對較輕,與窺淫等罪行的嚴重程度並不相稱,因為窺淫等罪行往往侵犯受害人的私隱權和性自主權,對受害人造成長期困擾、侮辱、騷擾和壓力。此外,現有的相關法例只適用於在公眾地方或公眾視線可及之處作出的行為,因而未必適用於在私人地方作出的行為。這些理由再一次證明,現行法例的確未能有效檢控窺淫等罪行。

其實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去年發表的《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中已明確指出,在諮詢期間,發現社會上有強烈的意見要求盡早訂立新的法例來檢控窺淫等罪行,這些主流民意絕對應予以重視及回應,因此該會也迅速擬備好報告書。再者,根據該會的研究,不少海外司法管轄區例如加拿大、英格蘭、威爾斯、新南威爾斯、新西蘭等,均有就窺淫等罪行訂立具針對性的法例,可見本港盡快訂立相關法例,不僅是民心所向,更是緊貼全球的大趨勢。

欣聞特區政府全面接納了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並根據法律必須清晰明確、尊重性自主權、保護原則、性別中立、避免基於性傾向作出區分,以及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法和慣例等指導原則,就窺淫等罪行訂立新的刑事條例。現在保安局正就有關刑事條例的訂立細則展開公眾諮詢,期望所有市民能克盡公民責任,令有關法例能更切合實際需要及具廣泛認受性,最終能有效打擊及阻嚇現時企圖「走法律罅」的不法之徒,協助建設法治及和諧的社會。

蕭楚基(香港九龍城工商業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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