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窥淫难检控 立法不容缓

2020-08-13 00:00

于公众或私人地方使用手提电话拍摄裙底,或在未经同意下上载私密处影像等这类令人发指的窥淫罪行,目前竟未有针对性法例检控,有机会令不法之徒逍遥法外,危害社会。因此,保安局于本月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邀请公众人士就拟议引入窥淫、私密窥视、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处罪,及发放相关影像罪发表意见。由于堵塞法例漏洞实乃刻不容缓,因此绝对有必要尽快订立相关法例。同时亦期望社会能积极就谘询文件发表意见,让法例更臻完善。

由于在现行法例下,并无针对窥淫或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处而订立的特定罪行,因此视乎每宗案件的情况,有关行为只能以「游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破坏公众体统」,以及「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等罪行进行检控。或许有人会觉得,既然现行法例已有相关罪名来起诉窥淫等行为,便没有另订全新法例的必要。然而他们却完全忽略了现行法例对检控上述罪行时出现的局限性,例如难以作出检控以及刑罚欠阻吓性,并忽视了社会的诉求。

根据官方资料,在一五至一八年期间,共有二百七十五宗案件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裁定罪成,当中竟有约二百宗、即七成三是涉及在公众和私人地方使用手提电话拍摄裙底,以及在未经同意下上载私密影像。但根据终审法院的其中一项判决中裁定,上述条例明确指出取用电脑「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不应扩展至涵盖犯罪者使用自己电脑的情况,因此控方便不再以相关条例作出检控。可见相关条例未能对窥淫等罪行提供具针对性的检控理由。

那么「游荡」及「公罪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的法例又可否有效检控窥淫等罪行呢?首先,这两项罪行均属于「简易程序罪行」,刑罚相对较轻,与窥淫等罪行的严重程度并不相称,因为窥淫等罪行往往侵犯受害人的私隐权和性自主权,对受害人造成长期困扰、侮辱、骚扰和压力。此外,现有的相关法例只适用于在公众地方或公众视线可及之处作出的行为,因而未必适用于在私人地方作出的行为。这些理由再一次证明,现行法例的确未能有效检控窥淫等罪行。

其实法律改革委员会于去年发表的《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中已明确指出,在谘询期间,发现社会上有强烈的意见要求尽早订立新的法例来检控窥淫等罪行,这些主流民意绝对应予以重视及回应,因此该会也迅速拟备好报告书。再者,根据该会的研究,不少海外司法管辖区例如加拿大、英格兰、威尔斯、新南威尔斯、新西兰等,均有就窥淫等罪行订立具针对性的法例,可见本港尽快订立相关法例,不仅是民心所向,更是紧贴全球的大趋势。

欣闻特区政府全面接纳了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并根据法律必须清晰明确、尊重性自主权、保护原则、性别中立、避免基于性倾向作出区分,以及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权法和惯例等指导原则,就窥淫等罪行订立新的刑事条例。现在保安局正就有关刑事条例的订立细则展开公众谘询,期望所有市民能克尽公民责任,令有关法例能更切合实际需要及具广泛认受性,最终能有效打击及阻吓现时企图「走法律罅」的不法之徒,协助建设法治及和谐的社会。

萧楚基(香港九龙城工商业联会永远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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