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有種特權叫黎智英?

2020-08-13 00:00

除了在電影或專題紀錄片,相信絕少會看到有新聞媒體直播美國CIA(中央情報局)如何搜證;相同的英國官方情報機關MI5及MI6(軍情五處及軍情六處)又何曾讓傳媒全程報道他們入屋搜尋證據過程?政壇高人直指香港真的很奇葩,日前涉嫌觸犯國安法例和詐騙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被國安處警務人員帶返其媒體集團辦公大樓蒐證,不僅被他們的記者全程直播,記者還反過來只許警方在某範圍內取證,理由是維護「新聞自由」,敢問戴罪之身的黎智英為何可享有特權凌駕法律?連國安處蒐證也要受其規限?

黎智英因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而被捕,與「新聞自由」根本沒關係,與《蘋果日報》的編採、出版工作完全無關。警務處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向傳媒交代時清楚表明,案件關乎一班傳媒高層利用外國戶口在財政上支持「要求外國或部分國際組織制裁香港」的團夥,而這團夥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依然積極運作,這團夥正是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等人運作的「我要攬炒」平台。另外,黎智英和壹傳媒更牽涉詐騙罪,涉嫌用欺詐手段騙取以低價租用其將軍澳集團辦公大樓。這樣又跟「新聞自由」何干?

以外國的標準來說,國安處大概跟中情局、英國軍情五處及軍情六處差不多,搜證時竟然要讓記者在現場做直播?更離譜的是國安處人員搜證時處處設限,一時作出言語挑釁,一時又不許警方在某範圍進行搜查。據報辦公大樓總樓面有共六萬多平方公尺,每層面積粗略估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究竟當日大樓內的壹傳媒憑甚麼去判斷有關罪證只會在某一個「特定範圍」出現而非其他?他們有甚麼權力提出限制?就算他們有保障「新聞自由」的權利,但會否成為掩飾罪證的保護傘?

香港,從來都是法治之都,沒有地方、組織或公司可以成為法外之地,亦沒有人包括政客、傳媒老闆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因為黎智英的身分、地位而不能拘捕他,或者因為他的辦公室在《壹傳媒》總部就不能搜查,那麼黎智英以至《壹傳媒》,豈非有了其他市民、組織都沒有的特權?

說到黎智英本人,可謂在「勾結外力」上往績纍纍,本身持有英國護照的黎智英,自去年黑暴運動以來,一直利用旗下報章煽動抗爭,自己又親身飛到美國「拜會」美國副總統彭斯和其他政要,還當眾揚言自己會「為美國而戰」,今日他因為涉嫌資助「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的組織而被捕,正正因為他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未肯「收手」,是罪有應得,不能「甩鍋」!

原姿晴(前傳媒人,現任職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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