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踢傷警 社工判囚四月
2020-07-17 00:00
二十三歲被告邱子樂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惟錢禮裁判官指出,根據法庭量刑指引、案例及本案案情,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及涉及襲擊警員的罪行,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本案監禁是適合刑罰。
錢禮裁判官就非法集結及襲警分別以九個月及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的角色輕微,並非事件組織者,集會最初亦算和平。加上他背景良好、沒有案底、第一時間主動認罪等,故將刑期各下調至四個月及兩個月半,兩項刑期同時執行,共囚四個月。
案情指,去年六月九日大遊行後,大會宣布所有示威活動結束,但約二百名示威者仍聚集在立法會外,並拆下圍封示威區的圍欄。警方到場設立封鎖線,十度警告示威者切勿衝擊,但示威者未有理會,繼續將鐵馬推向防線,當時被告在示威者衝擊之際,用手推了一名警員一下。之後有示威者包圍在場驅散示威者的警員A,被告參與其中,並用腳踢向警員A的上身,令他右眼眼皮裂傷。
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事發前被告與同事及一班因工作而認識的青年人一同參加大遊行,期後一直和平地靜坐在立法會示威區內,直至他目睹有年輕人被捕及遭警員跪壓在地,才愚蠢地踢向警員,一心希望拯救該名青年。被告的僱主對他評價正面,承諾待他出獄會繼續聘用他。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四九五——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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