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許智峯私人檢控違守則
2020-07-11 00:00
江樂士指出,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絕不能有絲毫政治考慮。然而許智峯的檢控資金由眾籌所得,捐款者顯然是他的支持者及社運示威者,這表明當中含有主觀的政治因素。更重要的是,許智峯曾表明,為保護事主不受檢控,不打算傳召中槍的學生出庭作供,這顯示法庭程序受到別有用心的操縱,令關鍵證據因而被隱瞞。
江樂士強調,當私人檢控的準則出錯、出於政治動機,或其證據不充分,律政司就肯定有理由介入並中止起訴。七十年代英國著名法官Lord Wilberforce說過,私人檢控是「抵擋政府因循、偏頗的最有價值保障」。江樂士表明,私人檢控是普通法中一項十分古老的權利,在法律得不到伸張時,為公民提供補救措施,若當局因腐敗、不誠實等不當原因而不起訴某人,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有違既定的檢控情況,那公民就可以私人檢控方式提控。
惟江樂士指,私人檢控權有機會被濫用,令無辜的人被送上法庭。例如時任民主派立法會議會劉慧卿於一九九八年以私人傳票入稟,向當時已代替周南出任新華社社長的姜恩柱(前中聯辦主任)提出訴訟,控告對方索取她的個人資料,有違反私隱條例之嫌,惟高等法院終裁定她的指控「從任何角度看都是誤解」,檢控就此告吹。江樂士認為,如果私人檢控的原告人不依從適當的原則作檢控,只會導致毫無價值的起訴,浪費所有人的時間和資源。除了劉慧卿一案,過往曾有不少針對公職人員或政治人物提出的私人檢控,惟暫未見成功起訴及定罪案例。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早前就在網誌中指出,「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若我們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我們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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