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许智峯私人检控违守则

2020-07-1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以私人检控方式,控告去年在西湾河向二十二岁学生开枪的交通警员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射击等罪,获裁判官接纳并将向交通警发出传票。就在法庭宣告受理案件后数天,律政司司长郑若骅随即发表网志,直指私人检控有机会遭人滥用,「不应容忍有人提出毫无事实根据甚至琐碎无聊的私人检控,或可能怀有不恰当动机或基于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检控」。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接受本报专访时称,基于尚未知控方证据,未能评论许智峯有否滥用私人检控。不过是次检控的资金来源乃向示威者众筹而得,当中显然含有政治因素,并非客观的检控,违反《检控守则》。

江乐士指出,根据《检控守则》,检控人员绝不能有丝毫政治考虑。然而许智峯的检控资金由众筹所得,捐款者显然是他的支持者及社运示威者,这表明当中含有主观的政治因素。更重要的是,许智峯曾表明,为保护事主不受检控,不打算传召中枪的学生出庭作供,这显示法庭程序受到别有用心的操纵,令关键证据因而被隐瞒。

江乐士强调,当私人检控的准则出错、出于政治动机,或其证据不充分,律政司就肯定有理由介入并中止起诉。七十年代英国著名法官Lord Wilberforce说过,私人检控是「抵挡政府因循、偏颇的最有价值保障」。江乐士表明,私人检控是普通法中一项十分古老的权利,在法律得不到伸张时,为公民提供补救措施,若当局因腐败、不诚实等不当原因而不起诉某人,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违既定的检控情况,那公民就可以私人检控方式提控。

惟江乐士指,私人检控权有机会被滥用,令无辜的人被送上法庭。例如时任民主派立法会议会刘慧卿于一九九八年以私人传票入禀,向当时已代替周南出任新华社社长的姜恩柱(前中联办主任)提出诉讼,控告对方索取她的个人资料,有违反私隐条例之嫌,惟高等法院终裁定她的指控「从任何角度看都是误解」,检控就此告吹。江乐士认为,如果私人检控的原告人不依从适当的原则作检控,只会导致毫无价值的起诉,浪费所有人的时间和资源。除了刘慧卿一案,过往曾有不少针对公职人员或政治人物提出的私人检控,惟暂未见成功起诉及定罪案例。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早前就在网志中指出,「不应容忍有人提出毫无事实根据甚至琐碎无聊的私人检控,或可能怀有不恰当动机或基于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检控」,「若我们认为私人检控没有合理定罪机会、违反公衆利益、基于不恰当动机而提出或构成滥用程序等,我们有责任介入并停止相关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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