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國安法執行到位 港由亂到治

2020-07-09 00:00

在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三周年之際,香港國安法正式頒布實施,不但從法律上填補香港在國家安全上的漏洞,更為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有效維護香港繁榮穩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在香港國安法出台前後,「港獨」分子紛紛雞飛狗跳,「港獨」組織相繼解散崩解,反對派元老政客不是突然退隱就是與「港獨」劃清界線,正說明香港國家法是香港穩定的定海神針,更是廣大市民的守護法。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關鍵是確保法律執行到位,包括執法有力、檢控有效、判決阻嚇,這樣才能將香港國安法的效果發揮出來,這樣香港才能夠真正由亂到治。

通過後的香港國安法,最大特點是既充分保障了「兩制」,亦保留中央對於「特定案件」的管轄權,保持了中央在國家安全上的關鍵權力,並且在刑罰上保障了法例阻嚇力。根據規定,四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最高刑罰均為無期徒刑。而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干犯港區國安法,情節嚴重者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刑罰安排,與各國規定相符,較英美國家甚至有所寬鬆,務求在保障人權的同時,亦確保法例的震撼力。

中央在立法上高度信任特區政府,儘管國家安全屬於國家事權,但中央在法案上同時確立「香港主導執法」的原則,由特區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統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在執行層面,由執法、檢控到審判,都由特區成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處理,形成香港「一條龍式」執行香港國安法機制;在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層面上,絕大多數犯罪案件都由特區行使管轄權。

更重要的是,法案強調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只限於少之又少的「特定情形下」、即在特區對「管不了、管不好」的特定案件,中央才會出手,不會取代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這不但體現中央對香港的支持和關顧,更表明立法後特區政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軸」,對於違反國家安全的「四宗罪」,特區政府是第一責任人。如何確保國安法執行機制有力,執法到位,是特區政府未來的重中之重。

必須指出的是,香港國安法的出台,雖然對大多數違法分子、反對派政客產生了巨大震撼力,但一些暴徒仍然死心不息,七月一日港島的騷亂正是暴徒對於國安法的試探和挑釁。最終警方果斷執法,將大批違法人士拘捕,但引用香港國安法檢控的並不多。事實上,當日的騷亂,暴徒都是針對國安法而來,不少人更公然高叫「港獨」口號,進行各種破壞和搗亂,已經構成了觸犯國安法的罪行,檢控部門應更果斷、更積極的引用國安法,以重案重罪重罰的方式,以彰顯法律的權威和阻嚇力。

維護國家安全既是中央的責任,更是特區責無旁貸的憲制責任,在中央的支持和信賴下,特區政府更要擔負起「主軸」角色,切實執行好有關法律,對於違法者必須敢於亮劍,敢於執法,絕不能畏首畏尾。同時,維護國家安全也全體港人的責任和義務。各界理應支持立法,配合執法,履行維護國安的責任。這樣,才可以推動香港重新出發。

姚志勝(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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