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恐懼最好的朋友是謊言

2020-07-09 00:00

最近讀了一篇關於「恐懼」的文章,原來人在面對突如其來的恐懼時,身體會可能有兩種反應,或者會應戰、或者會逃跑(fight or flight)。受驚的人會憂心忡忡,對一些尚未發生的事情感到擔心和恐懼,認知或常理也未必有助紓緩。

筆者聯想到,近日《港區國安法》的震懾力,心虛的人出走外地,而部分「死硬」派或沒能力走的激進獨派或本土人士還繼續上街「送頭」。政壇高人就表示,最痛恨那些滿口謊言的政客仍然炒作「送中」、「以言入罪」等話題,製造恐懼。

攬炒派立法會議員涂謹申、郭榮鏗等人,經常說香港「一國兩制」已死,變成了「一國一制」,政壇高人笑說,如是事實,「一國兩制」已死了很多次。近日政客又借當局禁止「港獨」口號,炒作「以言入罪」,把香港說成再無言論自由。高人狠批,身為執業大律師的郭榮鏗可否專業一點,香港刑法內本身就有「以言入罪」相關的罪行,誹謗、誣蔑甚至報章媒體若有虛假、誇大的報道也可能會惹上官非,「言論自由不是沒限制」根本是法律ABC。其實如果你沒打算搞「港獨」,那麼為何要高舉「港獨」標語或叫喧相關口號,以身試法呢?

日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出台,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又狠批,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或首長級警務人員申請,沒有法官監察,已令香港變成全面獨裁、專制,「以前有私隱保障,完全毁滅晒」云云,但政壇高人就戳破涂謹申沒有說出,就算按現時的香港法例,某些突發情況下,因追捕疑犯而需進入某處所,警察也毋須法庭手令。就算是涂謹申十分推崇有「民主監督」的美國也十分辣,《保護美國法》允許在沒有法院命令或監督的情況下,監控任何國民通訊,執法部門只要「有合理懷疑」就可以進行竊聽,總統也有權下此手令。

至於警方可監管網絡言論,以及要求有關電子平台發布人、平台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或限制任何人使用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根本也不是新事物。就如一九年七月至十二月的數據為例,美國政府就曾向facebook要求索取數據超過五萬份,港府也曾因其他調查而索取二百四十一份資料,常說網絡平台並非法外之地,過去一年我們也看到激進黑暴分子多番利用連登、Telegram等社交平台或軟件煽動示威者參與激進暴力抗爭,怎可不管?

在攬炒派的謊言和恫嚇下,最近在網上、網下,都有不少人在討論「出走」香港的問題,有些人表示恐怕「被送中」、「文字獄」等等。政壇高人笑言,《港區國安法》所針對的四大類罪行,並非一般人可以有機會干犯,若你不是搞「港獨」、「顛覆政權」就不關你事!勾結外力、恐怖活動就更難沾上邊了。普通市民去到美國會輕易外國政要接見嗎?就如謀殺罪及縱火罪,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但一般人會犯上這些罪行嗎?所以,何需「人驚你又驚」,錯信攬炒派政客的謊言!

原姿晴(前傳媒人,現任職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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