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移除訊息為防止罪案發生
2020-07-08 00:00
就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申請,若入侵性較低則由警務處首長級官員批准申請。實政圓桌田北辰問到如何定義侵擾程度,李家超解釋《細則》內有講明入侵性較低屬「第二類監察」行動,簡單來說一般在公眾地方及街上做的秘密監察都是入侵性較低,但他不便公開行動細節。
李家超不認同警察權力過大,又指《實施細則》七項措施中,有四項是根據現有法例權力就《國安法》條文作出的延伸,給予警務人員有需要而適當的權力,而《國安法》條文符合人權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過郭家麒引述特首林鄭月娥指《細則》是為了保障人權,形容相關說法「難聽過粗口」,要求李家超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向港人道歉。李家超隨即反駁:「郭家麒全部的發言是粗口都不如。」現場充滿火藥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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