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移除訊息為防止罪案發生

2020-07-0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昨日生效,列明港府可要求平台或網絡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訊息的措施,昨日多名議員指出Google、facebook、WhatsApp等已表明不會應港府要求提供資料,關注港府會如何處理不願配合的公司,例如會否動用《國安法》權力封鎖一些網站或軟件。李家超強調香港仍是資訊自由,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可能導致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發生,才會要求個人或網絡供應商等移除某些訊息,有關移除規限是嚴格的,重申只要求移除或令他人不能再接收有關訊息,與發放訊息相關的罪行則按照其他現行法例處理,強調做法與很多國家相同。任何人士發放資訊只要符合法律,平常生活跟以往沒有分別。

就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申請,若入侵性較低則由警務處首長級官員批准申請。實政圓桌田北辰問到如何定義侵擾程度,李家超解釋《細則》內有講明入侵性較低屬「第二類監察」行動,簡單來說一般在公眾地方及街上做的秘密監察都是入侵性較低,但他不便公開行動細節。

李家超不認同警察權力過大,又指《實施細則》七項措施中,有四項是根據現有法例權力就《國安法》條文作出的延伸,給予警務人員有需要而適當的權力,而《國安法》條文符合人權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過郭家麒引述特首林鄭月娥指《細則》是為了保障人權,形容相關說法「難聽過粗口」,要求李家超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向港人道歉。李家超隨即反駁:「郭家麒全部的發言是粗口都不如。」現場充滿火藥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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