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筆照警眼囚三月 女經理准保釋上訴

2020-07-0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八月十日一名防暴警員在尖沙嘴驅散示威者期間遭雷射筆照射眼睛,警員沿着光源鎖定疑犯身分後拘捕一名女經理。女經理昨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裁判官陳慧敏強調,儘管女經理被捕時雷射筆已丟失,但根據片段反映她在地上掙扎爬行時,手掌冒綠色光源,顯示她曾手持一個發光裝置,惟現場混亂。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警員安全,乃判處被告入獄三個月。陳官批准被告以二萬元保釋等候上訴,須繼續守宵禁令及不准離港。

陳官昨判刑強調,警察每天工作要面對不同危險,對社會作出莫大貢獻,眼睛是人體最脆弱的部位,被雷射筆射中可大可小,警員沒有受傷實屬僥倖。二十八歲任職經理的郭麗芬透過律師求情指,事主的醫療報告顯示他視力沒有受損,希望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

陳官在裁決時接納事主朱冠強供詞為誠實可靠,事主左眼被綠光射中後令他「眼前一白」,但沒有感到刺痛或視線受阻。辯方引述其書面證供質疑,他最初稱眼前一黑,雙眼刺痛,一度影響視力。陳官認為,庭上口供跟書面供詞不一致是常見的,因為證人接受廣泛而深入的提問後,有可能在庭上喚起更多記憶。至於辯方質疑事主有可能認錯被告,因為現場有約五十人,而且人來人往,惟陳官引述事主供詞指,當時被告五米範圍內只有她一人身穿白衣及手持綠光雷射筆,另被告在十米內被發現前並沒有移動,認為事主沒有認錯人。

辯方亦曾質疑,被告被捕一刻手上並沒有攜有雷射筆。陳官反駁指,被告在地上掙扎爬行時手上冒出綠色光源體,故肯定她當時手持一個發射綠光的裝置。而警員後來以另一支較大尺寸的雷射筆呈堂,顯然不符合被告手掌的尺寸,故法庭亦裁定證物雷射筆並非被告手上的同一支,相信被告手上的雷射筆因當時場面混亂而弄丟。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二一一二—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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