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筆照警眼囚三月 女經理准保釋上訴
2020-07-08 00:00
陳官昨判刑強調,警察每天工作要面對不同危險,對社會作出莫大貢獻,眼睛是人體最脆弱的部位,被雷射筆射中可大可小,警員沒有受傷實屬僥倖。二十八歲任職經理的郭麗芬透過律師求情指,事主的醫療報告顯示他視力沒有受損,希望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
陳官在裁決時接納事主朱冠強供詞為誠實可靠,事主左眼被綠光射中後令他「眼前一白」,但沒有感到刺痛或視線受阻。辯方引述其書面證供質疑,他最初稱眼前一黑,雙眼刺痛,一度影響視力。陳官認為,庭上口供跟書面供詞不一致是常見的,因為證人接受廣泛而深入的提問後,有可能在庭上喚起更多記憶。至於辯方質疑事主有可能認錯被告,因為現場有約五十人,而且人來人往,惟陳官引述事主供詞指,當時被告五米範圍內只有她一人身穿白衣及手持綠光雷射筆,另被告在十米內被發現前並沒有移動,認為事主沒有認錯人。
辯方亦曾質疑,被告被捕一刻手上並沒有攜有雷射筆。陳官反駁指,被告在地上掙扎爬行時手上冒出綠色光源體,故肯定她當時手持一個發射綠光的裝置。而警員後來以另一支較大尺寸的雷射筆呈堂,顯然不符合被告手掌的尺寸,故法庭亦裁定證物雷射筆並非被告手上的同一支,相信被告手上的雷射筆因當時場面混亂而弄丟。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二一一二—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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