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移除讯息为防止罪案发生
2020-07-08 00:00
就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申请,若入侵性较低则由警务处首长级官员批准申请。实政圆桌田北辰问到如何定义侵扰程度,李家超解释《细则》内有讲明入侵性较低属「第二类监察」行动,简单来说一般在公众地方及街上做的秘密监察都是入侵性较低,但他不便公开行动细节。
李家超不认同警察权力过大,又指《实施细则》七项措施中,有四项是根据现有法例权力就《国安法》条文作出的延伸,给予警务人员有需要而适当的权力,而《国安法》条文符合人权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过郭家麒引述特首林郑月娥指《细则》是为了保障人权,形容相关说法「难听过粗口」,要求李家超与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向港人道歉。李家超随即反驳:「郭家麒全部的发言是粗口都不如。」现场充满火药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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