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名被告 輪椅上庭被拒保釋
2020-07-07 00:00
被告昨坐輪椅出庭應訊,犯人欄內的警員人手亦明顯加強。控方表示因案發地點範圍甚廣,警方需時檢取案發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公開的新聞片段,以及檢查被告的電單車及手機等,申請將案件押後。辯方劉偉聰大律師則表明反對押後,提到《國安法》第四十二條列明除非被告不再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獲保釋。劉亦認為新法例保釋門檻高,若被告不獲保釋,等候時間過長,望可縮短押後時間。
控方在庭上播放新聞片段及行車記錄儀片段,指該電單車上插著一支旗,一面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一面則寫有「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衝越了二道警方防線,最終駛至謝斐道、第三道防線撞到警員才停下,更引致三名警員嚴重受傷,有人脊椎移位、肋骨骨折等,留醫五日。
辯方則認為旗幟字眼十分含糊,「光復」一詞不含任何脫離國家的意思;「革命」可視作如「科學革命」、「工業革命」,意即重大改革,不含推翻政權的意思,英文被亦同樣無推翻政權之意義。辯方又稱該句子或就號召人心有很大的影響力,但訊息空泛,僅有激情,不代表可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祖國的地位。辯方續指,旗幟上的字眼解讀十分重要,若未能證明顯示當中有煽動、教唆的字義,即使有人在街上展示旗幟亦沒有任何元素涉及控罪元素。
對於恐怖活動一罪,控罪詳情涉及「實現政治主張」,即使事件中有警員受傷、令人受驚,若無證據顯示有關人士如何實現政治主張,難於將其入罪,亦不存在《國安法》第四十二條中的「繼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二十二歲被告唐英傑現面對兩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本年七月一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另一項恐怖活動罪則指,他於同日同地,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根據《港區國安法》四十二條,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准保釋。案件編號:西九龍刑事二二一七——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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